服刑人员姚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姚某某, 男,1967年12月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全部缴纳)。2015年6月入佳木斯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9月7日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5日,姚某某向监狱提交假释申请,由其姐姐姚某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义务。 2018年12月10日,监狱委托佳木斯市郊区司法局对姚某某假释后所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后勤监区X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20 万元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较好。同时委托佳木斯市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与其家人、邻里及司法所全面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提请假释,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12月13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全部缴纳,一贯表现较好。符合假释条件,建议提请假释。并将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姚某某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018年12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全部缴纳,一贯表现较好,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姚某某的提请假释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得到省监狱管理局的支持并予以备案,并将拟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告七个工作日。 2019年1月3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9年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姚某某假释建议进行审议,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全部缴纳,一贯表现较好。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同意接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提请姚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按规定将假释卷宗及相关材料提交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30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民事判项履行情况、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姚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对姚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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