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蒙某某,男,1972年2月生,贵州省独山县人,小学文化。2012年3月6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独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6日送入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9月5日分流至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67号裁定,对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792号裁定,对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福泉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蒙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蒙某某获减刑后,能够继续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目前尚未用于刑事奖励的表扬共有4个,确有悔改表现。监狱评估该服刑人员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居住地独山县司法局出具社会情况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经调查分析,蒙某某本质不坏,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其亲属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蒙某某家人对其极为关心,其父亲自愿作为蒙某某的监护及监督人,村委愿意配合司法所做好监管工作。”司法局评估意见认为蒙某某适合在社区服刑。分监区会议认为,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蒙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7月9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蒙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蒙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0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蒙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蒙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蒙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蒙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裁定对蒙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3月29日止)。假释裁定书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