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对郑某等6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4日凌晨,郑某的妻子林某某被广东省肇庆市某轮胎店的员工杨某故意伤害致重伤昏迷,送肇庆市中医院治疗无效于10月6日死亡,共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郑某的母亲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三个子女皆年幼无知,需要抚养照顾,家境贫寒。林某某被伤害送医院治疗后,郑某想尽办法才凑到1000元交给医院,其余17万元医疗费尚未交,林某某的遗体也一直在肇庆市殡仪馆冷冻保存,殡仪馆的冷冻保存最低收费为每日100元。2018年12月21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诉刑诉(2018)68号起诉书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通知郑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郑某等6人自行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杨某赔偿郑某等人死亡赔偿金、殡葬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父母子女扶养费等共计141.36万元。 由于经济困难,郑某家凑不出殡葬费用,林某某的遗体一直留在殡仪馆。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动组织被告人家属及郑某等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被告人家属表示愿意调解,但由于家境一般,他们准备卖掉一套小旧住房凑足20万元用于赔偿,郑某的妻弟林某康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这一笔赔偿还不够支付医疗费与殡葬费。经过检察官的努力,殡仪馆表示可以减免冷冻保存费并减少其他费用,肇庆市中医院也表示可以减少医疗费,双方初步同意先处理遗体,并约定第二天一起前往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遗憾的是,第二天双方又出现分歧,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而林某某的遗体也继续留在殡仪馆无法处理。 2019年1月14日下午,满脸疲惫的郑某与其妻弟林某康走进肇庆市法律援助处,拟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窗口工作人员陈律师接待了他们并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和双方家庭经济状况,了解到郑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极其贫寒,郑某也明知被告人杨某家境一般,无法负担高额赔偿金。陈律师明确告知来访的郑某与林某康,如果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将不会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非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诉求。郑某与林某康商量后,提出要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人身损害民事赔偿。陈律师再次详细询问了郑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他们所了解到的被告人杨某的经济状况后,立即联系检察官助理了解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调解情况并与主审法官沟通,认为本案最佳解决方法是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调解。陈律师明确告知郑某与林某康有关诉讼风险,如果坚持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诉讼,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民事赔偿金额可能达到139万余元,但被告人杨某没有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判决的赔偿金额有可能无法执行;而在被告人杨某愿意赔偿且其家属已经尽全力凑钱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认定被告人杨某的赔偿意愿是真实的,就算民事赔偿问题达不成和解,对刑事判决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经陈律师的解释,郑某当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林某康态度有所缓解。由于郑某等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陈律师告知他们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并建议他们回家与家人好好商议,作出决定后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带齐资料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郑某与林某康离开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回家商议后,陈律师继续跟踪处理本案。经过与殡仪馆负责同志联系,他们同意全部免除遗体冷冻费3万余元、其他费用减半收取约0.8万元;经过与肇庆市中医院医务科联系,他们同意只收取基本药费约3万元;经过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联系,被告人家属同意将赔偿费用增加到23万元。陈律师将这些信息反馈给郑某等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及肇庆地区的实务操作,建议他们进行庭前调解。 郑某与林某康等人经过深思熟虑后,认可了陈律师的建议,于2019年1月22日携带相关资料再次来到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立刻受理并指派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少芳承办本案。承办律师接案后即与被告人的辩护人联系,双方于当日下午在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的调解室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23万元给郑某等6人,郑某等6人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向法庭出具谅解书。签订《和解协议书》后,被告人家属立即通过银行转账23万元给郑某,承办律师也当即准备好《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等,在郑某等人签署后立即递交法庭。 2019年1月23日,杨某故意伤害案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害人家属因已经对杨某表示谅解所以未出庭。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9)粤12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郑某等6人撤回起诉。郑某等人于同日处理完林某某的后事,欠缴的医疗费也按事前约定数额结清,林某某在被害5个月后终于可以入土为安,被告人杨某也因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双方都服判息讼。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本案申请人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如果顺从他们的意愿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诉讼,势必丧失刑事案件判决前的调解机会。从工作人员的经验来看,被告人如果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方通过司法判决方式追偿损失往往得不到实际赔偿,可能还会造成对法院生效判决的质疑以及对社会产生怨恨。如果能在刑事案件判决前与被告人家属和解,则有机会得到部分赔偿款,双方可以化解仇恨,息诉止讼。通过与申请人沟通,了解到被告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如果不能实现和解,申请人贫穷的家庭也会因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而陷入水深火热之中,甚至没有财力处理被害人遗体,更别说付清尚欠缴的医疗费等。工作人员通过讲法律、摆事实,尽力说服申请人接受调解,同时努力与各方协调,请求检察院与法院等办案机关介入,将殡葬费与医疗费等降到最低,让申请人在支付上述费用后,还有部分赔偿款可用于补贴家用。本案的妥善处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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