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叶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叶某某与配偶马某某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分歧较大,马某某担心离婚后叶某某拖延甚至不付抚养费,而叶某某愿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担心被马某某挥霍掉而没有用于子女抚养,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向常州公证处在该法院服务大厅设立的“诉调对接工作室”寻求帮助。工作人员随即与叶某某、马某某深入交流,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的焦点后,提出办理提存公证以解决争议的方案,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草拟了协议:叶某某自愿一次性支付两年抚养费人民币XX万元并向常州公证处提存该费用,马某某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每三个月到常州公证处提取一次,每次领取XX万元,至提完为止。这一兼顾双方意愿的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承办公证员受理公证申请后,认真审核了叶某某、马某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约定提存的协议书等材料,向叶某某告知了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确认了通知马某某领取提存款的方式及马某某向我处申请领取提存款的条件等。叶某某、马某某在公证员面前确认双方自愿签署协议,对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及提存条款等无异议。后叶某某于2020年XX月XX日按协议约定将提存款如数转入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专用提存账户,公证处在三日内依法出具了公证书并在出具公证书的当日将提存事实电话通知了马某某,同时向马某某发送了《提存通知书》,告知其领取提存款的条件及所需凭证。公证书出具后第三天,叶某某和马某某即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中再次明确子女抚养费由马某某按提存公证书所附协议的约定提取,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法院当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在本案中,常州公证处积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使得这桩可能耗时良久的离婚案件由于公证的参与快速得到了解决,充分发挥了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重要作用,得到了法院和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常常州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 提存 兹证明叶某某根据2020年XX月XX日与马某某签订的《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于2020年XX月XX日将子女抚养费人民币XX元提交于我处。 附:《协议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