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40岁,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目前是一家小型眼镜加工厂的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2019年3月10日,张某某前来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报到,由街道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3月,张某某多次集中教育迟到,受到第一次书面警告。 2.2019年4月1日下午,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要求其于2日下午15:30分前往龙岗区司法局佩戴手环。张某某回应目前在公司忙碌,无法赶往,司法所将其佩戴时间更改为2019年4月3日上午10:00。4月2日晚上,张某某用非司法所登记号码致电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明天上午(4月3日)无法赶到区司法局佩戴手环。工作人员未同意更改时间,要求张某某于4月3日前往区司法局,张某某承诺将按时参加。 3.2019年4月3日上午10时,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得知张某某并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前往区司法局佩戴手环,于是打电话给张某某,张某某方才告知工作人员其本人目前在老家江西,无法返回深圳市,最快要4月5日上午才能回到深圳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张某某告知擅自离开本市的严重性,并要求其立刻返程,且要在第一时间前往司法所说明情况。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于3日上午11时18分与张某某微信共享位置信息并截图,确定其目前位于江西省。 4.张某某未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处罚情形,司法所决定对该社区矫正对象书面警告一次,同时启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9年4月20日,龙岗区司法局召开了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工作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经集体评议,决定提请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9年5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由派出所送至深圳市龙岗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张某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接受矫正时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仅会受到严格的处罚,更有可能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不能兼顾家庭,更不能照顾正在上学的女儿了,从而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关于张某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辖区其他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教育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为契机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在活动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深入剖析了张某某被治安拘留的案例,以此警醒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监管的过程中认真遵守司法所的管理规定。此后,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本市的情况,司法所及时掌握信息、固定证据,以不姑息、不纵容的态度做好惩处工作,给予张某某相关处理。司法所利用该案例,做好警示教育工作,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训诫,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在矫意识和认罪悔罪意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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