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扶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均未成年。李某与丈夫在2014年以前在唐山等地经营早点生意。2014年,李某不幸罹患乳腺癌,并因此失去劳动能力,为治疗病情,前后共花费四五十万元(含医保报销)。因陈某及其家人认为李某的病情没有治愈希望,便不再支付李某的医疗费用,甚至不向李某给付生活费,而李某每月需购买特效药以控制病情发展,李某因此与陈某及陈某父母产生矛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10月16日,李某来到河南省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妇女权益保护事项,且申请人无劳动能力,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太成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联系李某见面,在向李某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得知李某与丈夫陈某及其家人之间的矛盾集中在以下方面:李某与陈某在唐山等地经营早点生活,因陈某存在赌博等恶习,生意基本由李某个人操持,即便如此,存款在还完外债的情况下还有结余,两人便在潘新镇新建两套住房,但没多久,李某便检查出患有乳腺癌,早点生意无法维持,因治疗费用花费巨大,家庭经济陷入困顿。李某认为,陈某及家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5年前后出售了两套房产,得款几十万元,该款没有用于其治疗,陈某反而购买价值二十余万元的轿车一辆。且正因为陈某及家人不支持治疗的行为贻误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其病情加重。因陈某及家人不给付医疗费及生活费,李某的后续治疗及生活一直由李某娘家父母及兄弟帮助解决,而李某现阶段除了常规住院治疗,每月需购买两盒特效药马来酸吡咯替尼控制病情,每盒需9960元,因此李某在娘家父母及社会救助无法完全解决目前困境的情况下,希望通过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本案事实,承办律师向李某提供了两种方案:第一种,由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丈夫陈某给予经济帮助;第二种,在不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以陈某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履行扶养义务。李某本人希望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由陈某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便选择按照第二种方案向人民法院对陈某提起婚内扶养纠纷诉讼。承办律师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为李某拟写民事起诉状,并由李某确认后向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罗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以后于2019年11月6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李某自2019年11月4日起在河南肿瘤医院住院,无法参加庭审,故由承办律师代为出庭。对于李某的起诉,其丈夫陈某答辩称已经为李某的治疗倾尽所有,每月都有给李某打钱。针对陈某的答辩,李某及承办律师指出,双方有两套自建房的卖房款可以应对之前的治疗,双方现共有一辆价值十几万的轿车,陈某并不是每月支付费用,且陈某支付的费用基本都是几十、几百元,并不能满足李某的日常生活需要,更不能解决李某医疗费的需求。 2019年11月11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并在充分审查证据的情况下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陈某自2019年11月1日每月支付李某医疗费、扶养费5000元,直至2021年10月31日止,之后的医疗费、扶养费李某待病情变化时可另行向陈某主张增加或减少。判决之后,李某及陈某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涉及婚内夫妻扶养义务的案件。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选择支持李某,全力为李某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人民法院对李某强烈的求生欲望予以尊重和理解,在充分考虑陈某的收入及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极大地保护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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