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许某,男,1971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仪陇县,居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2021年7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2021年8月5日,许某到重庆市江北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事实情况 2021年12月17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许某违规越界,立即拨打电话询问。许某称其母亲突然去世,正前往河北省秦皇岛市奔丧,因事发突然未能及时向司法所请假,表示自己三天后返回重庆再补假。司法所了解情况后提醒许某返渝后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随后许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12月20日,许某返渝后无法提供其母亲的死亡证明材料,且无法解释连续三天关闭手机的行为。江北区社区矫正机构协调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许某于2021年12月17至19日期间在秦皇岛市办理了个人贷款业务,其母健在,系其隐瞒真实原因不假外出。司法所根据掌握的情况再次对许某进行了询问,许某承认了其欺骗工作人员不假外出的事实,表示因担心司法所不批准自己前往秦皇岛市办理贷款,所以抱着侥幸心理私自外出,并关闭手机逃避司法所监管。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情况制作了讯问笔录,固定了证据材料。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2年1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某司法所认为许某隐瞒事实不假外出、未按规定签到、关闭手机逃避信息化核查等情况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提请江北区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许某警告一次。1月11日,江北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过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1月11日,江北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许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许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许某进行了一次个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许某表示深刻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直至解除社区矫正再未违反任何监督管理规定。 (四)利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根据许某受到警告案例,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警示教育,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教育社区矫正对象提高身份意识,自觉遵守监管规定。此次警示教育结束后,工作人员发现个别平时比较难管理的矫正对象在矫意识明显增强,达到了警示教育的目的。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故意隐瞒事实,擅自不假外出,企图以关闭定位手机的方式逃避监管,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与公安机关协作将其不假外出情况调查清楚。在日常监管中,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据《社区矫正法》积极协调多方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