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委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疫情期间,张某、李某夫妇来到公证处,称其在广东省珠海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是两个人名字,由于现在家里急需用钱,而在外地购买的房产又没有实际居住,所以想将外地的房产出售变现,以解家里的燃眉之急。而今年疫情又比较紧张,加上妻子李某身体不适,不便亲自到外地处理出售房产的事宜,为此特向我处申请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并向我处提供了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身份证件等材料。 公证处在了解情况及审查相关材料后当日受理了其公证申请。根据公证程序相关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处分房产需要调取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而调取此登记信息需要邮寄核实函到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来回的时间很长,而张某夫妇又急需处分此房屋。为此承办公证员联系了当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其告知我处,珠海不动产信息可以通过网上查询了,珠海不动产公众号就可以查询,我们听到此消息都很激动,这样的话就太方便了,当时查当时就可以有结果。公证员当即关注了珠海不动产的公众号,在张某的配合下,在“我要查询”栏目下,输入相关信息后,果然查到了张某房屋登记信息。根据信息查询结果,我处当时为其办理了审批、出证手续。拿到公证书,张某夫妇对公证员特别的感激,说没想到现在的办理效率是如此的高,以后有什么需要还要到公证处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皖固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李某于二○二一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固镇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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