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靳某某于2016年X月X日死亡,在信用社中遗有存款。靳某某的配偶是孙某某,靳某某与孙某某共有四个子女,长子靳某文,次子靳某华,三子靳某毅,四子靳某林。被继承人靳某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无养父母、养子女,其中长子靳某文于2017年X月X日死亡,靳某文的配偶罗某某于2005年X月X日死亡,次子靳某华于2008年X月X日死亡。靳某文有两个子女,女儿靳某伟、儿子靳某彬,靳某华有两个子女,儿子靳某光、靳某朋。为了领取上述存款,孙某某及其两个儿子靳某毅、靳某林及靳某文、靳某华的子女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当事人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3、靳某某与孙某某的夫妻关系证明;4、靳某文的夫妻关系证明;5、靳某华的夫妻关系证明;6、被继承人靳某某的户籍注销证明;7、被继承人靳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8、靳某文的亲属关系证明;9、靳某华的亲属关系证明;10、银行存折。 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首先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平台,查询结果显示:没有被继承人靳某某的公证遗嘱信息。 之后,公证员告知当事人除继承公证外,经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程序,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也可以领取上述款项。上述各公证申请人都表示自愿申请办理该继承公证。 其次,公证员向当事人讲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告知上述存款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靳某某的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其配偶、子女、父母,并告知当事人办理该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尤其是靳某文后于被继承人靳某某死亡,靳某文应继承靳某某的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转由靳某文的配偶、子女靳某伟、靳某彬及母亲继承,而靳某华先于被继承人靳某某死亡,发生代位继承,靳某华应继承被继承人靳某某的遗产份额由靳某华的子女靳某光、靳某朋代为继承。当事人选择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 然后,公证员分别为每一位继承人制作《谈话笔录》各一份。为了对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进一步核实,公证人员来到被继承人靳某某所在村委会,由承办公证员询问,公证员计某对村委会会计靳A、邻居靳B分别制作《调查笔录》各一份。 经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属实,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无误,最终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结果当事人顺利领取了存款,对公证员的办证速度及服务质量非常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X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孙某某,女,一九XX年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靳某毅,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靳某林,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乡X街XXX号。 靳某伟,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靳某彬,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靳某光,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靳某朋,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被继承人:靳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孙某某、靳某毅、靳某林、靳某伟、靳某彬、靳某光、靳某朋因继承被继承人靳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孙某某、靳某毅、靳某林、靳某伟、靳某彬、靳某光、靳某朋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3、亲属关系证明(三份);4、死亡证明;5、注销证明;6、夫妻关系证明;7、银行存折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靳某某于二〇一六年X月XX日在家中死亡。 二、继承人孙某某、靳某毅、靳某林、靳某伟、靳某彬、靳某光、靳某朋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靳某某的遗产:靳某某留存于X县XX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的XX存款一笔,账号:XXXX上的存款余额。 三、据被继承人靳某某的所有继承人孙某某、靳某毅、靳某林、靳某伟、靳某彬、靳某光、靳某朋称,被继承人靳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靳某某的配偶孙某某,长子靳某文、次子靳某华、三子靳某毅、四子靳某林,父亲靳某善、母亲王某某。其中靳某某的父亲靳某善、母亲王某某、次子靳某华均先于其死亡,长子靳某文后于其死亡。靳某文的配偶罗某某、女儿靳某伟、儿子靳某彬,罗某某先于靳某文死亡;靳某华的长子靳某光、次子靳某朋。 五、孙某某、靳某毅、靳某林、靳某伟、靳某彬、靳某光、靳某朋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靳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靳某某与孙某某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死者靳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孙某某、长子靳某文、次子靳某华、三子靳某毅、四子靳某林、父亲靳某善、母亲王某某共同继承。其中被继承人靳某某的父亲靳某善、母亲王某某、次子靳某华均先于靳某某死亡,长子靳某文后于靳某某死亡。靳某华应继承的份额发生代位继承,应有其长子靳某光、次子靳某朋共同继承;靳某文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应有其配偶罗某某、女儿靳某伟、儿子靳某彬共同继承,其中靳某文的配偶罗某某又先于靳某文死亡,故靳某文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女儿靳某伟、儿子靳某彬共同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靳某某的的上述遗产由孙某某、靳某毅、靳某林、靳某伟、靳某彬、靳某光、靳某朋七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