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女,199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梨树县。2018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7月12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梨树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梨树县司法局收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对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亲戚等人员,了解王某的家庭基本情况。王某至今未婚,与父母一起居住,平素表现良好,在梨树县有固定居所。经梨树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查询,此前无前科劣迹。在调查过程中,他的父母一再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对王某进行监督管理。梨树县司法局对此次调查形成了评估意见,于 2018年7 月16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8月26日,梨树县司法局收到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后送达回证。 2018年8月27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梨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梨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王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建立档案。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要求矫正小组成员督促王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以及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王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家庭成员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对王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王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告知书 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明确有关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入矫谈话,王某表示自己一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认罪悔罪,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做一名守法公民。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起始环节,也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的开端。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规范的入矫宣告仪式,营造极强的仪式感,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有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在刑意识和法治意识,更加有助于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为日后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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