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兰某,男,1958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居住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2016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2016年5月16日,兰某到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报到,由街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兰某家庭和谐幸福,妻子已退休在家,女儿也已经成家并育有一子。有私房出租,经济条件较好。 兰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在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驾驶工作。麻痹大意,安全意识放松,未按照操作规范要求驾车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2016年5月16日兰某到街司法所报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一次谈话,初步接触感觉兰某性格比较稳重,为人谦虚,待人和善,容易与人交流。但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其入矫前三个月纳入加强管理期的相关规定时,兰某对其感到不解、不耐烦。工作人员意识到兰某对所犯罪行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需要进一步加强认罪悔罪的法制教育。 (二)对兰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制定相应措施。一是由司法所长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及时纠正其对所犯罪行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使他清楚认识到因其安全意识不高,严重违反汽车驾驶操作规程,导致他人致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仅给他人带来了直接伤害,而且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危害,其性质是非常恶劣、非常严重的。现在进行社区矫正是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必须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去执行。二是组织兰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宣告,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并成立了矫正小组,对矫正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或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三是针对兰某犯罪成因、家庭状况等特点,制定了适合兰某的矫正工作方案。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认真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 司法所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服务时,考虑到社区服刑人员多、居住分散且相距较远的具体情况,与各社区组织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开展社区服务的协议》。社区服刑人员兰某参加社区服务主要由社区负责落实,社区根据协议中的要求,每周组织一次社区服务活动,并将兰某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开展服务活动图片及时上报街司法所。街司法所负责对兰某进行教育,并对开展社区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严格按照《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兰某严管期社区服务时间每月不少于14小时、普管不少于12小时、宽管不少于8小时。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在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兰某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通过心理测试,及时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开展了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管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观察兰某的平时表现、走访调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兰某的行为特点,并通过个别谈话、集中帮助教育等方式,及时指出兰某存在的问题和不正确的心理,帮助分析其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并要求其纠正不良习惯和不良行为,积极宣传已转化好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案例,引导其建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习惯,鼓励其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树立生活信心,争做对社会有贡献的好市民。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由街司法所干警、2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调主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兰某的妻子共5人组成。司法所干警担任矫正小组组长,负责全面掌握兰某平时的表现,及时调整教育方法及管理工作措施;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主要负责掌握兰某平时的报到、上交个人思想汇报、手机定位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兰某的妻子及社区民调主任主要负责掌握其在社会、社区中的表现,每月定期向街司法所报告。若兰某有异常表现,就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小组在协助司法所对兰某进行教育管理中,主要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便司法所能够及时了解兰某的表现情况,及时对其进行分析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单位的干部、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及其亲朋好友等,都是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工作可借助的社会力量。目前,配合司法所对兰某进行日常管理、监督较多的主要是社区民调主任和社区民警。司法所干警在组织对兰某进行走访调查时,也找其社区民调主任和社区民警了解情况。司法所在平时工作中,主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对其确定运用社会力量的范围。 兰某到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已一年有余,司法所通过对其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其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兰某能够按照要求到街司法所报到,每周主动到社区参加社区服务,按时参加街司法所及洪山区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定期上交个人思想汇报,每周进行电话汇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社区、社区警务室和家访,同兰某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其思想认识不断得到了提高,思想转变较大。社区认为兰某在矫正期间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遵规守纪,没有发现不良行为或异常表现。
【小结(或反思)】
(一)要尊重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格,平等对待。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大多自卑、自闭、较敏感、较偏激,平等对待易于更好地进行沟通,使其放开心扉,及时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的真实情况。 (二)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管教结合,奖罚分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各异,要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工作方案,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努力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灵活的教育管理形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自谋生活出路的能力,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三)社区服刑人员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要注意疏导。通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让他们从内心认识到犯罪的根源,认识到犯罪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让社区服刑人员了解到他们虽然犯了罪,但社会并没有因此抛弃他们,前途也不是一片黑暗,周围仍有关心他、帮助他们的人。通过心理矫治其错误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同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让他们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生活态度和不良生活习惯,重树生活信心,重塑其健全的人格,有效地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