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对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孙某怀恨在心,遂于2017年1月18日15时许携带一把“AK-47 ”尖刀到孙某居住的小区附近等候孙某。当孙某回来时,关某某上前持尖刀向孙某腹部攮刺一刀,见孙某倒地后又持刀向孙某头部、腿部砍砸两刀后弃刀逃离现场,孙某当场死亡。关某某于案发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6月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关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孙某借钱不还,还对其殴打,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故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时关某某的亲属为他聘请了律师,关某某上诉后,其亲属没有再为其聘请律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辩护,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博瑞担任关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卷宗,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研究,之后会见上诉人关某某。但关某某在会见时听说承办人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便表示不同意承办人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承办人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十几年,第一次遇到这样的受援人,早上5点多便出发行程100多公里来为被告人提供援助却遭到拒绝,一腔热情顿时降至冰点。但郑律师还是心平气和地向其介绍了法律援助工作,及自己的工作经历、体会,然后告诉其可以拒绝承办人为其辩护,但要在会见笔录说明拒绝理由并签字。在签字前,关某某问是否可以咨询一下他的案子,承办人答应了关某某的请求,为其提供了咨询,分析了他的案情,并指出他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难以实现诉求。 在与关某某的谈话中,承办人得知关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是同学,孙某平时做一些工程,收入还可以,妻子开服装店做手工,还有一个8岁的儿子,孙某死后家庭失去经济的顶梁柱,其妻子依靠自己做服装手工艰难维持生活及抚养幼儿。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承办人建议应以对被害人孙某家属给予经济赔偿为重点,争取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样从轻改判的机率较高。关某某当即对承办人表示道歉,请求承办人继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会见后,承办人在对被害人孙某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与二审法院进行沟通,建议二审法院对经济赔偿给予调解。同时与关某某的亲属联系,建议找一位口才较好的亲属与被害人孙某家属联系协商赔偿,几经周折被害人孙某的家属同意接受赔偿。之后,承办人又指导关某某亲属继续作孙某家属工作,由孙某家属向二审法院提出因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要求被告人给其经济赔偿,启动经济赔偿调解工作。 最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审理期间真诚认罪、悔罪,委托亲属代为向被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赔偿,被害人孙某家属向法院提出因家庭特别困难,希望能够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关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对其造成的损失,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对辩护人提出的家属愿意代为赔偿,希望二审法院对关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二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关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关某某的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朋友之间因借贷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针对被害人死后家庭经济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如获得经济赔偿可以缓解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也有助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给予谅解这一具体情况,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经济赔偿,争取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上,从而使被告人在量刑上获得从轻处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不只是简单的诉讼代理,重点应是争取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发挥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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