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位于西城区XX路XX号内XX号XX院(新门牌号为XX路XX号)房产9间,其中南房2间归原告程某所有”。该判决生效后,程某申请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西城法院执行庭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请贵局依照我院民事判决书之规定,为程某办理位于西城区XX路XX号内XX号XX院(新门牌号为XX路XX号)南房2间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原产权证作废。”但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因房屋面积问题,导致程某未能办理产权证,后此事一直未能解决。2013年,程某去世,无遗嘱。程某之妻孙某,于2005年去世,无遗嘱。程某与孙某之父母,均先于程某与孙某去世。二人生有四名子女,分别为程某一,程某二,程某三,程某四。孙某去世后,程某未再婚。2008年,程某三去世,无遗嘱。程某三与安某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子女安某。程某三去世后,安某某未再婚。2015年,安某某去世,无遗嘱。2015年,程某四去世,无遗嘱。程某四与马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二人生有子女程某某。 2018年,争议房屋进行城市改造拆迁,程某一、程某二、安某(程某三之女)、马某(程某四之妻)、程某某(程某四之子)于2018年向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依法继承。
【调解过程】
程某一率先来到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因该房屋宅基地纠纷涉及城区改造拆迁问题,敏感重大,且当事人人数较多,关系复杂,调解员感到责任重大,马上投入到了调解中。首先打电话联系了拆迁部门,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出具了函件,证实程某一家祖产私房因产权人去世,现房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导致没有办理成功产权证。现因城区改造征收该房,需要尽快解决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问题。调解员明晰了法院判决是本案确定产权人的依据,面临拆迁,产权人无需再办理产权证的事实。认定基本事实后,调解员耐心地向程某一讲解了继承纠纷应提供的证据,发放了人事档案摘抄表等材料。调解员还亲自到西城区民政局调查有关情况。 随后,程某一等5名继承人来到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因为本案涉及直系血亲、姻亲、转继承等复杂关系,调解员向各产权人耐心讲解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本案原产权人程某无遗嘱,所以应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产权人配偶孙某已去世。产权人及配偶的父母均先于产权人及配偶去世。产权人与配偶所生子女中,程某一、程某二是本案继承人,其中程某三先于父亲程某去世,后于母亲孙某去世,程某三配偶也已去世,所以程某三的继承人为其子女安某。程某四死于父母之后,因此其配偶马某和子女程某某为继承人。所以,本案原产权人的继承人是程某一、程某二、安某、马某、程某某。5名继承人对法律规定有了了解,但对具体份额的分配迟迟达不成意见。调解员又从亲情、家庭角度对5名当事人进行了劝解,最终在情理法兼备的调解中, 5名继承人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调解结果】
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以下人民调解协议书: 位于西城区争议房屋归程某一、程某二、安某、马某、程某某按份共有,其中程某一占25%份额,程某二占25%份额,安某占25%份额,马某占12%份额,程某某占13%份额。 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点评】
本案是西城区旧房改造的典型继承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家庭纠纷,甚至还有可能阻碍旧房改造工作的进程,影响敏感地区的和谐稳定。因此,调解员深入践行“红墙意识”,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调查取证,圆满解决了这一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就地化解,实现了矛盾不上交。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针对当事人不了解继承法的实际情况,认真宣讲法律,使当事人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事人特点,针对纠纷当事人表现出的不同诉争行为和心理状态,因势利导,不仅运用法律、政策影响当事人的情感,还设法调节和驾驭其心理变化,并根据其心理采取不同的措施。既对当事人晓之以法,又对当事人动之以情,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接近调解员,从而对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产生共鸣。不仅维护了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