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证处公证员在市中心的休闲广场开展公证宣传日活动。在活动中,一位姓王的大叔向公证员咨询,称他与前妻在10年前已离婚,两人所生的一个女儿跟随前妻共同生活,后来他又再婚并与再婚妻子生育了一个儿子。由于前妻和女儿的居住条件不是很好,经济方面也不宽裕,没有能力改善居住条件,现在他有两处房产,因此他想把再婚前属于其婚前财产的一处房产遗留给女儿。可是,再婚妻子却不同意他这样做,理由是“女儿已经跟你前妻,你老了她不会来养你,不能把家产给女儿,只能留给儿子”。王大叔为此很为难,问公证员如何处理。听完后,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等向王大叔作了详细讲解,王大叔听后,认识到遗嘱办理公证能保证财产处分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当场表示要办理遗嘱公证。过后不久,王大叔亲自到公证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员经审查后依照办证程序为王大叔办理了遗嘱公证。当公证书送到王大叔手中时,王大叔对承办公证员表示了感谢,王大叔说,公证遗嘱能保证他按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财产,让他不再左右为难,帮他解决了一个大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靖西县XX镇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王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钟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