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涂某与陈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据了解,两人系夫妻,婚后经男女双方及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以陈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为明确婚后相关财产权属、债权债务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归属,双方遂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公证。 受理公证申请后,通过询问当事人双方及利害关系人,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向有关部门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以及协议所涉财产的权属情况,公证员确认了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婚姻关系以及所涉财产的权属等事实。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耐心引导当事人明确协议约定的财产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在确认当事人系自愿协商签订协议、对协议内容等情况也清楚明白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双方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财产观念的增强,面对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社会现实,为避免由此所引发的相关财产纠葛,约定财产越来越流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应用日渐增多,相关的公证需求也随之增加。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仅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发生,稳定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维护社会和谐,而且在纠纷发生时还可以作为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优势证据,另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减轻人民法院审判压力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涂某,XX年XX月XX日出生,家庭住址: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乙方:陈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家庭住址: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涂某、乙方陈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系夫妻,二人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为明确夫妻婚后有关财产的权属归属,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于XX年XX月XX日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婚后以陈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之某室房屋[详见X(XX)XX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述房产依法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 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1、上述房产只作为乙方陈某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由乙方陈某某独立享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2、乙方有权依据协议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将上述房产的权属人变更为陈某某个人,有关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全权办理,如若需要甲方涂某配合的,涂某应予以配合。乙方陈某某为完成上述房产的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所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各自名义产生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承担。上述约定及协议各项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涂某、乙方陈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右手大拇指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并经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