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大专文化,捕前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祥矸头1号美的化妆品有限公司,原系康奈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2009年4月间被聘任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负责济南分公司应收账款等管理事务。2009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济南分公司资金共计82万元归己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归还康奈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30万元。2015年5月11日,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康奈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投送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考核截至2017年4月30日,罪犯张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该犯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个数4个。其狱内月均消费377元,累计履行退赃款6万元。2017年4月10日其父母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了关于罪犯张某某拟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张某某社区矫正。 2017年5月15日,该罪犯所在的分监区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该犯提请假释。2017年6月2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2017年7月3日案件报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鉴于该罪犯尚有46万元挪用资金未归还, 2017年8月2日监狱会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赴温州康奈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了解,从该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罪犯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对公司的信誉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市场,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未予以谅解。 2017年8月10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未能积极退赃,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