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合法有序流转签名印鉴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欲将其管理和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内的关注用户、发表文章、素材等内容迁移至北京未来教育有限公司所管理和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内,申请人根据网络供应商腾讯公司的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的签名印鉴公证。 此公证是近年来随着微信这一网络软件逐渐被大家广泛应用而产生的新型公证。我们认为上述签名印鉴公证,实质上属于一种虚拟财产的转移,而非传统的见证类公证。需要公证员对申请人转移财产的意思表示进行审核,对微信公众号的权属进行基本的审核。 办理公证时,公证员要求两公司出具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转让或者接受此微信公众号内容的转移,并到工商局网站信息公示查询了签名股东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告知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询问其是否自愿签署该协议书。对于此虚拟财产权属的确认,公证员要求申请人在办理公证时使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登录其微信公众号后台,确认申请人知悉登录密码,并核对两公司提交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内容是否同后台显示信息一致,同时打印该页面留存案卷内。 公证处出具此公证书,并配合腾讯公司业务人员完成了公证书的核实工作,实现了微信公众号合法有序转移。 毫无疑问,作为新生事物的虚拟财产公证需求呈上升趋势。但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方式一直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处于模糊状态。《民法总则》的出台,第一次将虚拟财产的保护写入法律,为公证介入虚拟财产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京潞洲内经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北京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男,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申请人:北京未来教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X,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男,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签名、印鉴 兹证明申请人北京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北京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并加盖北京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和北京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公证员:(史彦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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