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安县个人独资企业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生前于2015年3月19日个人出资设立了隆安县XX饼家,该企业系在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于2019年4月27日病故,其儿子卢某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工商部门要求继承人先办理继承公证,凭继承公证书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卢某到公证处咨询办理隆安县XX饼家的继承公证事宜。 公证员在接待过程中,卢某陈述道,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只结婚一次,配偶是卢某某,健在,李某只有卢某一个子女,李某的父亲已先于其去世,其母亲黄某在李某去世后十几天也去世了。公证员根据卢某的陈述,告知因被继承人的母亲后于其去世,因此涉及到转继承,李某的母亲黄某是法定继承人,也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据了解,李某的母亲黄某去世时已经88岁,她的父母、配偶都已先于去世,包括被继承人李某在内共有七个子女,其中长子也已先于黄某去世,涉及到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公证员根据当事人卢某陈述的情况,一次性列明了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清单,卢某按照材料清单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房产、存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自然人遗产的继承是继承公证的常规业务,但个人独资企业所涉及的遗产性质较为特殊,本处也是首次接到个人独资企业继承公证申请。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本案李某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继承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所涉及的遗产属于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明确了遗产性质,就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手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经营实体,而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继承人的人数并无限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继承时,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将对企业日后的组织形式产生影响。公证员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卢某表示,其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均同意由卢某一人继承隆安县XX饼家。 办理公证当天,本案的所有继承人(包括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共十人,亲自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其中九人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隆安县XX饼家由其儿子卢某一人继承。公证书出具后,卢某到工商登记部门顺利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安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卢某,男,1981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广西隆安县XX镇XX街XX号。 被继承人:李某(曾用名:李XX),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生前住广西隆安县XX镇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卢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2019年9月9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卢某身份证、户口簿;隆安县公安局那桐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户口注销单》及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黄某、弟弟李某前《死亡户口注销单》、隆安县那桐镇那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继承人李某《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黄某、弟弟李某前《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李某财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黄某婚姻状况《证明》及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黄某的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结婚证》;被继承人李某的弟弟李某前的《结婚证》;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营业执照》;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那桐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卢某,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卢X贵,被继承人李某的妹妹李X娟、李X霜、李X霞,弟弟李X伟、李X宏,侄女李X碧、李X玉,侄子李X忠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告知了若隐瞒事实真相、遗漏合法继承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2019年4月27日因病在广西隆安县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生前于2015年3月19日出资设立了隆安县XX饼家。该企业系在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以个人财产出资,认缴出资额: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资产为投资人李某所有。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故李某的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李某对该企业拥有的资产及权益。 上述隆安县XX饼家的资产及权益为被继承人李某与其配偶卢X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李某与其配偶卢X贵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李某的所有继承人卢某、卢X贵、李X娟、李X霜、李X霞、李X伟、李X宏、李X碧、李X玉、李X忠确认,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只结婚一次,配偶是卢X贵;李某共有子女一人:儿子卢某;李某的父亲李X财;李某的母亲黄某。 其中,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李X财已于1990年9月16日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黄某于2019年5月12日后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 黄某生前只结婚一次,配偶是李X财(已于1990年9月16日死亡);黄某共有子女七人:长女李某、次女李X娟、三女李X霜、四女李X霞、长子李某前、次子李X伟、三子李X宏;黄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 李某前已于2013年7月10日在广西隆安县死亡,李某前生前结婚一次,共有子女三人:长女李X碧、次女李X玉、儿子李X忠。 五、现卢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并表示要求代位继承黄某应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卢X贵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李X娟、李X霜、李X霞、李X伟、李X宏表示放弃转继承黄某应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李X碧、李X玉、李X忠表示放弃代位继承黄某应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卢X贵、儿子卢某、父亲李X财、母亲黄某共同继承,因卢X贵已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且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已先于其死亡,因此,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由卢某、黎某某共同继承。 又因黎某某在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黎某某应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法定继承人。因黎某某的配偶、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因此黎某某应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权利由她的长女李某、次女李某娟、三女李某霜、四女李某霞、长子李某前、次子李某伟、三子李某宏共同继承。因黄某的长子李某前已先于黄某死亡,并遗有子女三人李某碧、李某玉、李某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李某前应继承黎秀银转移给他的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权利由李某碧、李某玉、李某忠代位继承;因黄某的长女李某已先于黄某死亡,并遗有一子卢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李某应继承黎秀银转移给她的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权利由卢某代位继承。现李某娟、李某霜、李某霞、李某伟、李某宏表示放弃转继承黄某应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李某碧、李某玉、李某忠表示放弃代位继承黄某应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卢某表示要求代位继承黄某应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 综上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由卢某一人继承。 卢某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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