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XX小区7-3-402号住宅,于2013年5月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354042元,房屋建筑面积为99.45平方米。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外人银行于2013年6月18日将申请人所贷购房款向被申请人完成放款,至被申请人交房时,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交付案涉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4.32平方米,双方约定多退少补,但截至申请人起诉之日,被申请人迟迟不予退款并支付利息,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被申请人是否应返还房款及承担相应利息。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苏XX房款15379元及利息5417元,共计20796元。 二、本案仲裁费808元,由被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合同约定房款354042元的义务,被申请人交付给申请人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XX小区7-3-402号住宅于2020年4月23日确定实际测绘面积是95.13平方米,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面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对于房屋面积小于合同面积的房屋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结语和建议】
买受人购买商品房需仔细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是否有无不对等条款,买受人与开发商系等民事主体,双方应平等协商。买受人收房后,应催促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开发商应积极办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