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化名),男,197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阳市辽阳县。2017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2017年6月21日,于某到辽阳县司法局报到,由隆昌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于某无特殊家庭背景,其妻子因病(精神类)在家无法外出,儿子在外务工,有一母亲由其赡养。于某无固定工作,以务农和为他人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家庭条件一般。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6月29日,在发现于某手机定位系统显示越界后,隆昌司法所立即开展对于某的情况核实。6月30日,经走访,查实于某已赴福建打工两日。司法所联系其保证人及家属,均表示无法联系到于某。7月4日,隆昌司法所向隆昌派出所发出协查函,对于某近期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经派出所反馈,在此期间,于某无犯罪记录。7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反复拨打于某手机,与于某取得了联系,电话中于某承诺十日内返回。7月14日,再次电话联系于某,于某称已经上船出海作业,且船只无法靠岸,无法确定返回时间,之后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二)截止2017年7月28日,于某已脱管一个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辽阳县司法局根据相关情况,确认核实此情况后,通过会议研究,于2017年7月28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隆昌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辽阳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7月28日,辽阳县司法局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海城市人民法院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多次向我局询问案件相关流程及具体事宜,在多次确认后,于2017年8月16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缓刑,对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辽阳县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过程中,自觉接受辽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辽阳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海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同时抄送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和辽阳县公安局。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辽阳县司法局收到海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逮捕决定书后,与辽阳县公安局联系,将相关裁定书及逮捕决定书送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于某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顺利收监。 (二)此后,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于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故意逃避监管,且脱管超过一个月,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行为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类似于某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引以为戒,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采取多走访、多交流、多教育的方式,掌握其日常行动轨迹,了解其心理状态,督促其自我矫正,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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