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等10名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2日,周某等10位农民工经朱某介绍,通过山东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安排到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建的万象新天C4地块项目工地劳动,工作岗位为木工或零工,约定零工劳动报酬为每日230元,木工劳动报酬为20.5元/平方,完工后支付。该工程于2016年1月28日完工,10位农民工随后退出万象新天C4工地,劳动报酬共计十几万元,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一小部分后,拒绝支付剩余劳动报酬。朱某在周某等人发现其冒领劳动报酬后,携款潜逃,下落不明。周某等人找总建筑商索要劳动报酬,总建筑商说他们与农民工没有任何关系。周某等人找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索要劳动报酬,该公司声称农民工劳动报酬已全部领取,公司没有义务重复支付。朱某手机关机,根本联系不上,周某等农民工讨薪陷入困境。 2016年3月14日,周某等10位农民工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帮助。援助中心快速审查材料,指派承办律师办理该案。承办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并查阅了所有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发现,周某等人没有与朱某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与朱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任何证据。还发现周某等人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银行转账流水,也没有考勤记录。所以,无论是通过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还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立案都很困难,更别说胜诉了。承办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反复询问当事人案件事实,力争找出有利于启动程序的所有关键点。最后,周某等向建筑劳务公司索要到几份朱某伪造的劳动报酬领取表,上面既没有建筑劳务公司盖章,也没有其他当事人签字,只有苏某的签字,但还是没有身份证号等信息。承办律师发现劳动报酬领取表表头上有建筑劳务公司的全称,从流程上,由建筑劳务公司向农民工发放劳动报酬。该案中,朱某冒领其他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系由劳务公司审查不严造成,朱某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领取了其他人的劳动报酬。故承办律师决定,向建筑劳务公司主张权利。 承办律师整理了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16年5月25日,向济南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员审查完资料后,发现证据明显不足,拒绝立案,但表示可以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持该不予立案决定书可以去法院立案。仲裁员当场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书。 承办律师第二天到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三天后,法院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直接送达被告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并告知诉讼的法律风险,引起被告领导高度重视。公司千方百计寻找朱某,并放出消息:如果朱某不主动归还冒领的周某等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将以其涉嫌诈骗罪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得知此消息,于第二天归还了周某等10名农民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周某电话告知承办律师,并再三表示感谢。承办律师马上起草了撤诉申请书,陪同当事人一起到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农民工讨薪案件,且证据材料严重不足,启动法律程序异常困难。 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讨薪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直接向法院起诉包工头,要求支付劳务费。往往由于包工头跑路,经过漫长的审判程序后,当事人最后赢了官司却可能拿不到钱。结合该案件的实际情况,由于证据严重不足,且包工头下落不明,身份信息无从获取,如果直接去法院立案,法院极有可能会以被告不明确、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即使立上了案,由于后期公告送达的时间漫长,也会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承办律师在全面研究了该案所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后,定下了一个“隔山打牛”的诉讼思路。首先,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给农民工发放劳动报酬,安排具体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那么农民工就与其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也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规定。其次,该案中虽然直接的侵权人是包工头朱某,但形成纠纷的最根本原因是该建筑劳务公司未审核授权便轻易地将工资支付给他人,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被他人冒领。 承办律师通过这一诉讼思路,促使该建筑劳务公司积极参与案件处理,为农民工工资被冒领问题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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