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3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张某某、尹某1、尹某2、尹某3拆迁补偿案件后,张某某等4人来到河南省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张某某、尹某1、尹某2、尹某3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尹某1和尹某2是张某某的两个儿子,其中尹某2是残疾人,尹某3是张某某的女儿。张某某的丈夫去世后,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某某街某某号遗留房产一处,张某某、尹某1、尹某2、尹某3是遗留房产的法定继承人。2013年6月1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颁布了《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张某某等人遗留房产位于拆迁范围内,但无法与鼓楼区政府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纠纷成讼。 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确系困难群体,又事关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女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援助,遂指派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永壮承办此案。 夏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进行了会见、查阅了涉案卷宗、实地测量了拆迁房屋、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为本案开庭做了充分的准备。诉讼期间,受援人中的张某某、尹某3不幸患病,尹某1、尹某2则需要照顾病人无法分身。夏律师亲自前往医院探望,并与案件主审法官进行沟通,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申请,得到了法庭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补偿决定是否显失公平?庭审中,夏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一、鼓楼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虽然鼓楼区政府先后两次对该征地行为颁发“决定”和“方案”,但是,鼓楼区政府始终拒绝提供上述文件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也没有提供相关文件的发文文号。据此,应该认定鼓楼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鼓楼区政府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对受援人的补偿决定显失公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2017年9月8日,鼓楼区政府对受援人作出的“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1.尹某2为了维护自己生活所需,身残志不残。2012年5月9日,利用建筑面积为45.81平米的自有房屋,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鞋帽经营,在拆迁中依法应该认定为“住改非”进行补偿。但是,“补偿决定书”仅认定6平方住宅属于“住改非”,与事实不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受援人的房产是一处院落,经实际测量占地范围南北长10米,东西宽9.2米,面积为92平米。扣除已经计算的面积85.37平米,尚有6.63平米院落“补偿决定书”未计入补偿范围。3.计入补偿的简易房屋、简易棚,“补偿决定书”估价每平方米100-150元,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则是每平方米1770元。上述估价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规定,侵犯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4.尹某2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拆迁给其带来的经营损失在“补偿决定书”中没有体现。5.“补偿决定书”中“如选择改建地段安置,暂按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但不享受自行安置补助)”的内容,不符合国家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初衷:改建地段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来就是受援人合法拥有,应该以回迁房产的包工包料建筑市场价,扣除受援人原房产建筑市场价残值,作为受援人回迁补差的差价才是公平的。 夏律师认为,上述情形充分说明,对受援人的补偿决定存在显失公平之处。请求法庭审查认定,依法支持受援人合法合理的诉求,维护受援人的正当权益。最终,经过各方努力,鼓楼区政府同意让步,与受援人达成调解,受援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十分满意,以撤诉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拆迁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又牵涉到老年人、残疾人权益。案件援助过程中,4名受援人中有两人引发脑梗塞等疾病,不得不住院治疗,张某某不治身亡。因此,本案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社会问题。承办人接受援助指派后,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始终与受援人保持充分的沟通,想受援人所想,急受援人所急。不仅讲法律、讲案例、讲风险,并且无私的付出、奉献,在母亲节前往医院探望住院治疗的受援人张某某,表达尊老敬老之情,送上法律援助的温暖。在了解到受援人所面临的实际困境后,承办人积极和主审法官沟通,提出延期审理申请,解决了受援人无法出庭的困难。 庭审中,承办律师依法代言,全力维护受援人的正当权益。庭审后,向受援人讲解要考虑诉讼成本,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消除一些不切实际的诉求,为诉讼双方达成一致奠定了基础,最终成功化解了这起拆迁补偿纠纷,既避免了受援人的长期讼累,同时使得拆迁补偿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