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郭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郭某某,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滦平县人。2011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经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以(2011)滦刑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罚金十万元。于2012年3月2日送押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前期摸排提名。2017年6 月,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一监区主管警察对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前期摸排。通过摸排,认为服刑人员郭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改造期间,郭某某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4月6日,其处遇级别升为普管级;郭某某系初犯;郭某某父母早已离婚,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受父母关爱较少,生活较为拮据,且法律意识淡薄;服刑后,郭某某积极上交赃款,其父母亲戚也努力赔偿受害人,并将其全部罚金予以缴纳。考虑上述情形,监区主管警察将郭某某纳入拟假释范围。 (二)监区集体研究。2017年6月19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集体研究会议,主管警察介绍了服刑人员郭某某犯罪情况、罚金十万元全部履行情况、入狱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等情况,全体与会警察分析了郭某某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财产刑履行情况、悔改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通过使用量表进行了再犯罪危险等级评估,评分为91.8分,属于再犯罪危险程度低等级范围。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一致认为郭某某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假释条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的从宽假释条件,遂提出报请假释建议,并将郭某某原判刑期、罪名、所获奖励情况、监区评议意见等信息于2017年6月19日至6月23日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监区警察和服刑人员未提出任何异议。后报请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经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核一致同意提请假释,监区长及与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逐一签名,由监区长在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监区公章,监区警察依法制作《监区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职能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了郭某某服刑期间的奖励材料,入监时间、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罚金履行情况、监区评议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评估表,认为其符合提请假释的法定条件,公示程序、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有效。遂委托郭某某户籍地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评估并审查出具的调查意见书及调查笔录。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郭某某犯罪前表现较好,村民关系融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其平时也无不良行为,当地司法局同意假释后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此,监狱刑罚执行科警察提出符合假释条件,建议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经审核同意,并经科长在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科室公章后,将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四)监狱评议审定。2017年8月1日,监狱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进行了集体评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议,分管副狱长及评委会成员一致同意提请服刑人员郭某某假释。对评议结果,由分管监狱长在监狱评审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评审会成员也逐一签名确认。会后,监狱按规定公示评议结果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案件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出具了“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为罪犯郭某某提请假释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同意为罪犯郭某某呈报假释”的检察意见。对此,监狱评审委员会及时将评审意见、检察意见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主持召开狱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一致同意提请假释,监狱长及与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狱长在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后,由监狱刑罚执行科依法制作《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附检察意见书一并组卷提请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郭某某犯罪经过、家庭情况进行询问,详细了解郭某某服刑改造表现等等情况。2017年8月16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遂作出刑事裁定对郭某某予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当日,当地司法局派人在监狱现场办理了交接手续,将其接回原籍继续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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