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6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2017年7月12日,王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为其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会志愿者、社区工作者、家庭监护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各负其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王某因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根据犯罪类型制定个性矫正方案,工作人员通过入矫谈话教育,告知其各项权利和义务,要求其在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时发现王某对自身所犯罪行认识深刻,内心负担很重,认为自己是个罪人、低人一等,沉重的思想负担压得他透不过气。工作人员针对他消极的心理状态,对他进行心里疏导,引导他正确对待现实,只要真心改造,家庭和社会都会接纳他。矫正期间社区工作人员不定期入户走访,要求家庭监护人必须积极配合司法所,帮助王某克服自责自卑的心理,定期反馈服刑人员的动态。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王某入矫后,司法所要求其每周汇报思想动态,王某按要求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本人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月能够按司法所要求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每月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都不少于八小时。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王某入矫初期,能够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认罪悔罪态度端正、积极接受矫正,入矫三个月后经过风险评估转为宽管。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王某性格特点、接受矫正情况及职务犯罪的特点,经常组织王某参加党风廉政教育,观看警示教育片,取得良好效果。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自入矫之日起,司法所就对王某立即实行手机定位管理,要求王某24小时随身携带定位终端,不得关机,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上对其进行实时定位核查。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入户走访,通过社区、邻居、家属等了解王某在社区中的表现。王某现在思想稳定,家庭和睦,已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在家人和孩子的陪伴下,重燃新生的希望。 (七)外出审批情况 今年7月份,王某父亲因重病需要去外地住院治疗,王某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递交申请书,说明请假原因及去向,司法所为其办理为期6天的请假手续去护理父亲,并告知王某在外期间要严格遵纪守法,随时和司法所保持电话联系,期满准时回来销假。王某按时返回,第一时间到司法所履行销假手续,向司法所进行了详细汇报,并将外出车票、住院证明、照顾父亲的影像资料交给司法所进行销假备案。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截至目前,王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其学习笔记书写认真工整,成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学习的范本。通过社区矫正,王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下定决心痛改前非,能积极面对生活,坚定信念重新做人。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王某系职务犯罪人员,其自身综合素质好于一般社区服刑人员,且能认罪悔罪态度端正、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根据王某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并结合实际案例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效果较好,使王某法律意识进一步提升,对王某今后更加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更好地回归社会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