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2月,户籍地为四川省安岳县,居住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2020年7月16日,周某某自行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周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执行地司法所当即开展了首次谈话,在谈话中观察、分析、判断其性格特点、认罪态度、悔罪决心,做出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为周某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成立了由执行地司法所所长任组长、司法所协管员、社区综治专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分工,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二)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性质依法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手续 经了解,周某某本人经营了一家设备吊装公司,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需经常出差,主要负责机械吊装、货物装卸、设备搬运等工作。周某某妻子在家无业,育有两个儿子,家庭经济来源完全依靠周某某经营的公司。作为整个家庭的生活支柱,周某某听完社区矫正活动范围监管相关规定后,担心将会失去外地长期业务削减公司收益,进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因此非常焦虑。 执行地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立即召集矫正小组成员商讨解决方案,大家一致认为,找准症结所在、选准问题突破口是解决周某某社区矫正困境的关键。执行地司法所既要讲法讲理让他充分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并自觉接受监管,又要依法支持他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顺利回归社会。工作人员和周某某沟通交流时,谈到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不只是监督管理,也包括教育帮扶,司法所会在法规框架内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经过周某某本人申请,矫正小组与执行地司法所充分沟通,并向区司法局报批,顺利办理了周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审批事项。跨市县活动区域为重庆江津区、合川区,每次申请批准时限为六个月。 (三)针对特例依法制定日常监督管理方案 为做好周某某的日常监管,尤其是外出期间的管理,执行地司法所一是安排矫正小组成员同周某某开展经常性谈话,重点询问当月工作及生活情况,及时了解思想动态;二是要求周某某每次跨市县活动期间须及时向执行地司法所报告,务必保持定位手机24小时开机,外出期间由矫正小组成员查看日记载打卡情况,做好定位核查,随时掌握其行踪;三是指定周某某家属为担保人和紧急联系人,协助司法所履行监管责任,共同对周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四是为周某某工作出差简化请假程序,司法所告知周某某可以提前向司法所报备,返回后及时告知。 (四)监督管理效果 为此,周某某感激不已,他说:“十分感谢人民政府!虽然我犯了罪,但司法所的帮助和对我的人性化监管方式使我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业务,没有因为我个人原因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经营,我一定会好好表现,遵守规章制度,不辜负司法所的帮助,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经过执行地司法所的依法管理,周某某的社区矫正效果良好,法治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在业余时间,周某某积极接受司法所谈话教育、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收看法治电视节目,努力做到学法、懂法、用法,用实际行动遵守监管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本案例中,由于工作关系,周某某需要经常外出前往江津、合川两地,执行地司法所在做好周某某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兼顾矫正效果与社会效果,找准症结所在、选准突破口、抓住监管的关键环节,依法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使其能够积极接受监管,为顺利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