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林某,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重庆市长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成本价格员,住重庆市江北区,因受贿罪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林某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教育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林某已获得记功三次,“监狱改积”一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2月,罪犯林某向所在监区提出假释申请,女子监狱六监区认为罪犯林某投入改造以来,一贯改造表现较好,执行刑期已经过半,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假释条件,决定启动假释程序。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六监区于2014年1月3召开人民警察集体会议,集体研究了罪犯林某报请假释案,并将林某假释的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执科审查,但受减刑假释相关政策的影响被搁置。2014年5月28日,监区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及家庭情况,再次召开警察集体会议研究罪犯林某的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林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林某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伏法,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课堂化教育,表现,并已获得记功三次,“监狱改积”一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该犯受贿赃款已积极退缴,家中父母年老多病,无人照顾。在江北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写明了该犯捕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认为该犯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具有固定居所,具备监管条件。社区组织和家属也一致愿意配合社矫机关对该犯进行日常监管和帮助,促其成为合格公民。监区将相关证明一并附在假释材料中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了林某假释的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执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林某确有悔改表现且适宜假释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林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林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在取得同意意见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罪犯林某假释。随后上报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9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林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裁定林某予以假释。并于2014年9月5日正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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