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安阳XX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对外委托贷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对外放款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向安阳XX置业公司放款一千万后,发现该公司连续拖欠应付利息,经营中也出现了问题,在多次催要利息未果后,随向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标的大、影响大,承办公证员高度重视,仔细研究委托贷款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未对利息违约有明确的约定,但公证处在办理赋强公证时合同后附加的承诺书中做了如下约定:“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利息的,借款人延误一次履行,其后各期债权即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放弃对债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于是公证员积极与法院法官沟通,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及时给当事人出具的执行证书并全程参与该案件的执行,向被执行人安阳某置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遂将同为保证人的刘某(置业公司法人李某的妻子)名下郑州的一处上下复式房产进行了查封,同时查封了李某末五位为5个“8”的手机号和新乡的所有银行账户并轮候查封其两块土地,案件依法进入拍卖程序。置业公司得知资产将要被拍,随即派人进行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表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很快某置业公司就将本金及利息归还,案件得以执结。当事人说:“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没有以物抵债,全部是真金白银,并且利息、罚息一分没少,感谢公证”,法院对公证处的做法和效率表示肯定和满意。 公证应当为企业服务,在一些关键时刻帮政府及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证的价值,使公证获得政府和企业的信任;近年来,随着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委贷业务也逐渐增多,大量资金需要合法的投向借贷市场,于是,银行委托贷款这一通道成为新的资金出口,加之银行的风控审核标准较高,公司的放贷需求与市场的资金需求结合,利用银行委托贷款通道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委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时,如果申请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后期债务人违约时,委托人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大大减少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失为一种实现债权的最佳途径,也是公证服务经济生活、降低诉讼成本的又一体现。
【公证书格式】
执 行 证 书 (XX)X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 法定代表人:姬某 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XX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 刘某,女, 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出具与被执行人安阳XX置业有限公司、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书》的执行证书,我处于同日受理了该申请。 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书》,申请执行人委托XX银行向被执行人安阳XX置业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利率为年利率12%;期限为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保证人刘某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处依各方申请,对前述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并出具编号为(XX)XX字第XX号公证书。依上述承诺书上的约定,合同经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放弃抗辩权 ,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约定分期偿还利息的,借款人延误一次履行,其后各期债权即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放弃对债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据申请执行人称: 一、在上述期限内,被执行人安阳XX置业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支用了全部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申请执行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安阳XX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息,截止XXXX年XX月XX日,尚欠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利息人民币X元、罚息人民币X元。依照《委托贷款合同》及承诺书上的规定,被执行人已构成违约。 三、被执行人安阳XX置业有限公司应立即归还截止至XXXX年XX月XX日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利息人民币X元、罚息人民币X元,因借款利息在逐日累计中,最终应还款金额以被执行人实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之日的结算数据为准。 为保障被申请执行人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之有关规定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及承诺书中就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有关约定,本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处工作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拨通了安阳XX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办理公证时预留的债务核实电话:XXXX,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李某表示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并对通话内容进行了录像。 二、我处工作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拨通了保证人刘某办理公证时预留的债务核实电话:XXXX,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刘某表示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并对通话内容进行了录像。 三、我处工作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分别向借款人安阳XX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刘某按办理公证时《承诺书》中预留的地址,通过EMS快递邮寄了《安阳市豫安公证处核查债务履行情况核实函》,快递编号分别为XXXX、XXXX。 截止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被执行人未向我处提出任何异议,对申请执行人的主张进行抗辩,依《承诺书》的规定,视为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违约事实无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之申请,依据以上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之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合同及承诺书上的有关约定,特签发本执行证书: 被执行人:安阳XX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被执行人: 刘某 ,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执行标的: 一、截止到二○一X年X月X日,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利息人民币X元、罚息人民币X元,因借款利息在逐日累计中,最终还款金额依被执行人实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之日的结算数据为准。 二、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处出具的(XX)XX字第XX号《公证书》及本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1、安阳xx置业有限公司欠款计算明细表; 2、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3、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4、快递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