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提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深圳张氏五兄妹曾于一九九三年向珠海A公司分别购买五套商品房,并交付了85%的购房款,但A公司已下落不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公证处申办购房余款提存公证。经了解,当事人已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分别向珠海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未支付全部房款,受理法院建议他们撤诉,待办理购房余款的提存公证后再提起诉讼,否则很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公证处认为,如果按照法院的建议,当事人将承担提存公证公告和法院再次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将浪费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宜为当事人的维权寻求捷径。为此,公证处向法院作进一步调查,获悉A公司和B公司为该诉讼案的共同被告,A公司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但其权利义务已由B公司承接。在公证处的主导下,经与法院和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不撤诉、补充提交提存公证书的共识,为当事人维权铺开捷径。 珠海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于2017年11月11 日将余款15588.08元提存到该公证处”、“珠海A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由B公司承接,原告已付清房款,被告B公司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位于涉案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证书格式】

证 明 书 (2017)粤珠横琴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证明事项: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张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将购买位于珠海市斗门开发新区XX花园X楼第X层XXX号房的余款共计人民币XXXXX元(大写X万X仟X佰X拾X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到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一七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