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人员曾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曾某,男,1973年7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曾某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至2026年7月6日止。于2016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5月20日,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盘锦监狱四监区直属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曾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曾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曾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讲究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曾某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服刑期间共获奖分2782分,合计表扬四次,认定考核分300分,余82分。另查曾某所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在法院判决前全部缴纳,经四监区直属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曾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曾某系判处十年以上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之规定,从严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拟提请减刑八个月。 辽宁省盘锦监狱四监区经监区长办公会合议研究后认为,分监区综合曾某一贯改造表现,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从严情节予以考虑,提请减刑幅度适当,监区予以支持,同意提请曾某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减刑卷宗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辽宁省盘锦监狱刑罚执行科针对该犯减刑的实体条件、办理程序、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逐一进行了审查。经查,曾某所获得的奖励材料均经过分监区、监区、监狱狱政部门逐级呈报审批,奖励材料来源真实有效,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实体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合议后认为,监区认定曾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对曾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7月4日,盘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评审委员会同意对曾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罪犯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辽宁省盘锦监狱将曾某拟提请减刑意见向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同意盘锦监狱对曾某提请减刑意见。盘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曾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盘锦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9年7月22日,盘锦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曾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曾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曾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盘锦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8月20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曾某减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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