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5日,李某与罗某达成土地买卖协议。李某以120万元价格购买罗某位于XX县XX乡的棉花地,为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款,李某分别找到胡某、林某借款5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日前还款,并让好友杨某某为其作担保,杨某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还款期限已到,李某某无还款意向,人也失去联系。胡某、林某将李某、杨某某起诉至法院。 2014年12月10日,杨某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第一师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杨某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经审查,该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申请人杨某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另经审查,得知杨某某有私家车,有房产,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一)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9.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1.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12.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13.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4.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该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兵司通〔2015〕1号)“兵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的规定,申请人罗某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了经济困难标准,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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