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委托代理人陈某受苏州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向苏州公证处申请办理对其公司旗下网红在小红书上发布广告视频进行流量推广涉及的数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在审核陈某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合同等必要证明材料后,受理其申请。 承办公证员首先就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向陈某做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并与陈某进一步明确公证处在本次公证过程中所需要提供的服务:(1)确定保全证据手机操作的基本流程;(2)提供录像设备;(3)提供刻录服务。当日下午,陈某在承办公证员及其他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打开公证处提供的已做清洁性检查且装载空白SD卡的录像机,开始操作其手机。陈某首先查看了手机的设置信息、品牌型号,然后登录小红书账号,点开广告投放后台,查看投放记录。查看完毕后,公证员将SD卡中的视频刻录至公证处提供的空白U盘中,并使用封条密封,整个公证过程完成。 近年来,网红经济发展迅速,很多孵化网红的公司应运而生,也因此带来很多合同纠纷。再加之网络广告投放和流量推广形式多变、小红书等投放平台功能不完善,故而网络公司和网红利益纠纷频出。为了预防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的公司预先借助公证产品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全。对于网络公司和其旗下网红来说,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让双方都放心的存证形式,并且摄像保全模式也可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形式的电子数据的保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苏苏苏州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苏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旷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苏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维权所需委托其代理人陈某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来到我处,申请对其操作手机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XXX与公证人员XXX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在本处办公室监督了陈某在本处办公室进行如下操作: 一、陈某架设好本处提供的摄像机(已做清洁性检查,存储介质为本处提供的SD卡),打开上述摄像机的摄像功能; 二、陈某在上述摄像机下打开其本人携带至本处的手机,使用其手机运营商的移动数据流量上网,打开手机界面上的“小红书App”,进行了查看“小红书App”内相关内容的操作,整个操作过程均由上述摄像机进行了全程同步摄像,上述操作完成后,停止摄像。 上述摄像所得视频由摄像机自动生成了名为“00000”、“000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8”、“00009”、“00010”的11个视频文件。本处公证人员将上述全部视频文件全部刻录至本处提供的全新空白U盘中(“00000”、“00001”、“00002”、“00003”、“00004”、“00005”上述六个视频刻录在一个U盘里,标记为U盘1,“00006”、“00007”、“00008”、“00009”、“00010”上述五个视频刻录在一个U盘里,标记为U盘2),并将U盘全部装入空信封中加贴我处封条予以密封。上述存储视频的SD卡留存本处。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U盘(共计2个)中的视频内容系在本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苏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使用我处提供的摄像机对其现场操作其携带至我处手机的全过程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U盘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