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敖某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朱某受聘于河南省商城县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某乡镇中心小学的食堂工作。2017年12月22日上午8时许,朱某在学校食堂工作时,突感胸口痛疼,随即晕倒在地。其学校联系乡镇卫生院,朱某被送往治疗抢救,因病情严重被转往上级医院救治,朱某的病情有所缓解,于当日10点左右返回家中。下午3时30分左右,朱某在家中再次发病,随后由乡镇医院救护车送往上级医院,到达上级医院后,被医生宣布死亡。其受聘公司向某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认为“系家中发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人社局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朱某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工伤认定书。朱某丈夫敖某不服某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果,随后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维持人社局的工伤决定。敖某不服县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向新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工伤决定书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维持人社局的工伤决定书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书的判决,敖某一审诉讼败诉。敖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敖某的女儿到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本案属于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且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指派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恩光代理该案。 因以前办理该案件的复议和一审代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于该案件的前后经过和基本事实非常了解,接受二审援助的指派后,及时收集相应的证据和同类型的法院判决案例。从最开始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承办律师一直都认为朱某的死亡属于工亡,朱某在2017年12月22下午的发病死亡和当日上午发病晕倒,具有连续性和必然性。因为朱某的死亡被医院医生诊断为“猝死”,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猝死的医学原理定义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有关视为工伤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本案的核心要点,承办律师到涉案朱某病发时被救助的医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收集相关的证据,为本案二审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2019年3月7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朱某第一次发病和第二次发病导致死亡是否具有持续性、因果关系。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交了有关“猝死”的医学资料和诊断证明书,重点提出救治医院诊断证明中明确建议过段时间去上级医院继续诊断治疗。朱某的病情因救治医院的医疗条件限制,结合救治医院的医生给出的医嘱,证明了第二次发病导致死亡具有持续性、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经过庭审后,在判决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同时撤销了商城县人社局的工伤决定书和县政府复议决定书关于朱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亡的决定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认定了朱某在岗位发病最后死亡,应该认定符合视为工伤的法定条件,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收到新的工伤决定书后,敖某按照某人社局要求,提交了相关的材料。 获得二审胜诉后,申请人及家属给法律援助律师赠送一面锦旗,上写“维护百姓权益 彰显公平正义”。随着人社局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人随后也获得数十万元的工亡赔偿金和相应的抚恤金。

【案件点评】

本案经历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判决的败诉、最终二审胜诉,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在二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收集了有力的证据,朱某第一次发病晕倒和第二次发病导致死亡具有持续性、因果关系。承办律师结合收集的证据和相关类型的案例,提出了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法官认可,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朱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有关视同工亡的法律规定。二审的改判,使得受援人获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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