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女,1947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某村。2015年6月19日15时40分许,常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河苑街济河苑东区前与赵某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受伤后,先后到某第二人民医院、某中医院、某人民医院、某中医药大学医院、某正骨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诊断、治疗,花费大量费用,前后陆续治疗一年,伤痛才有所缓解。小型客车系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案发后,常某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绝赔偿。 2017年,赵某将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赵某的病历大部分治疗的是其自身疾病,与事故没有关系。并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也没能表明受援人的医疗费是用来治疗受援人因事故造成的伤情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愿意赔偿一万余元,作为赵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济源市人民法院法官主持的调解下,赵某也仅能获得一万余元的赔偿。但其因事故造成长期的身体痛苦,并已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当然不同意该调解方案。但法官给其的意见是直接酌定比例判决,也判不了多少钱。在此情况下,赵某也只有撤回诉讼,待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再行起诉。 之后,赵某多方咨询,因自己年龄较大,又无法获得对自己更加有利的证据,加上经济困难,对法律不懂,无能力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7月29日,赵某向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又是年龄较大的老年妇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了赵某,认真聆听赵某叙述案件经过。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较清楚,常某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援人的经济损失。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就是受援人的病历病情记载不明朗,是否应当由常某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起诉之前,常某曾向法院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但某司法鉴定中心以鉴定超出其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为此,承办律师多次仔细阅读赵某的病历,又认真聆听赵某家属对赵某治病的详细经过,多次到医院请教医疗专家,并翻阅了大量与赵某伤情部位类似的案件卷宗。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办律师终于找到了一名伤情部位与赵某基本相同,并且受伤部位、伤疼情况、病情发展及治疗手段均与赵某类似的病人。经与该病人沟通,了解其治疗经过,治疗途径,查看、调取其病历,承办律师觉得本案中,受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着完全的因果关系,应当由常某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额赔偿。 本案再行起诉开庭审理中,常某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认可赵某的医疗费用,亦不认可常某第二次之后的住院病历材料及相关费用,只愿意赔偿治疗赵某多处软组织损伤的费用,其他费用认为是赵某治疗自身花费的,不愿意赔偿。承办律师认为,纵观全案,阅读所有病历材料,可以发现赵某事故后,出现了肛门下坠感、会阴不适等症状,而且之后的住院均是为了治疗肛门下坠感、会阴不适。承办律师经咨询医疗专家、了解类似病情病人,获知这可能是尾椎骨折影响周围神经造成的。承办律师从赵某第一次住院病历中发现有一份放射检查报告单,记载:“尾椎第1节陈旧性骨折”。但病历首页中,出院诊断中,并未显示“尾椎骨折”等相关记录。根据承办律师查阅的大量资料,咨询的多个医疗专家、病人,获知“尾椎骨折”可能是案件的关键。但本案中,病历首页不显示尾椎骨折,查检报告记载的是陈旧性骨折,这给人的感觉是该骨折是否是交通事故造成?与交通事故有没有关系? 经过赵某及其家属的陈述,才知道交通事故后,赵某浑身疼痛住进医院,尾椎骨折就是当时造成的。但住院后,医院并未对其尾椎处进行检查,其于2015年6月19日入院,2015年8月10日才进行了放射检查,查出赵某尾椎骨折。经过咨询专家,查询医学资料,获知“陈旧性骨折”系骨折发生后3周后,医学上就称为“陈旧性骨折”,8月10日已经距交通事故发生近两个月,肯定就是陈旧性骨折,应当是事故造成。 经过赵某对治疗经过介绍得知,其尾椎骨折后,一直有肛门下坠感、会阴不适。后来在某正骨医院,进行脊椎营养神经治疗,病情才得以缓解。经过承办律师对医生、类似病人的咨询,了解到这应该是尾椎骨折影响神经造成。承办律师对案件的胜诉,信心满满。承办律师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些病历资料、医学资料,结合赵某病历中的相关证据,综合举证,认为赵某的病情全部是交通事故引起,虽然赵某存在的自身疾病,但其在医院治疗的全部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病,没有治疗自身疾病,常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认为赵某的病情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申请法院对赵某伤病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经过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赵某会阴、肛门坠胀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评定为100%。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结合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赵某损失应当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常某赔偿。但因赵某发生事故是在2015年,住院治疗时间也发生在2015、2016年,法院在计算赵某护理费损失适用标准上,采用了该两年期间的标准。最后认定常某与保险公司应赔偿赵某54992.68元。扣除常某之前垫付的7000,二者还应赔偿47992.68元。 受援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判决后,常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判决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支付了受援人各项经济损失47992.68元,并承担了相应的诉讼费用。该案已于2020年2月份履行完毕,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都不持异议,关键点、难点在于本案的赔偿金额问题。赔偿金额涉及到了赵某的病历记载,常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病历记载,赵某存在着自身疾病,其住院花费大部分是治疗自身疾病,而不是交通事故引起的。赵某的病情是否因交通事故造成尾椎骨折而刺激到附近神经而引起的,带着这个问题,承办律师请教了多名医学专家,探访了多名相似病人,查阅了许多医学资料,才得以将案件胜诉的主要观点集中到“尾椎骨折”而引起的伤病,这也是受援人耗时两年、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才得以缓解的原因。承办律师认为常某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全额赔偿,该观点得到了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的印证。最终济源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对受援人损失部分,让常某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100%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得到了受援人的认同,受援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受援人表示非常满意。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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