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与前夫于1971年2月19日育有一子韩某。在韩某念小学的时候,周某与前夫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虽约定由前夫抚养韩某,但前夫从未照料过韩某,也从未给付过抚养费。韩某一直跟随周某生活,由周某含辛茹苦抚养成人。后周某再婚并移居香港。为了儿子能有一技之长,周某不惜花重金分别找最好的点心师傅教韩某做点心,终于将韩某培养成为茂名数一数二的点心大师傅。1998年,周某因做生意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所有财产被拍卖执行后仍未能偿还债务,法院因此扣押了周某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制周某离境。周某是香港居民,在茂名无法购买社保,在茂名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从2008年开始,韩某每个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给周某维持生活。但从2015年开始,韩某就拒绝支付周某生活费,甚至将周某的电话列为黑名单,不肯与周某见面。 2016年,周某已65岁,没有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无法再做清洁工赚取生活费,又没有任何财产,没有房屋可居住,已到了上无片瓦遮身,下无立锥之地的窘迫境地,自己的亲生儿子又不收留自己,只能暂寄居在朋友家。周某多次向市妇联反映调解无果后,于2016年4月12日经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转到茂名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茂名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周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指派茂名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秦玉良律师办理此案。 秦律师接受指派后,约当事人周某面谈,详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并听取了当事人的诉求。周某要求韩某每个月支付2000元的赡养费,但对韩某每个月的收入数额表示不清楚,只知道韩某作为点心大师傅,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奖金、加班费、教徒弟费等收入。经过分析,秦律师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判决赡养费的数额会根据本地的消费水平和被告的收入情况自由裁量,但判决赡养费的比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2000元的赡养费这个数额在茂名市是属于较高水平。但周某有其特殊情况,无收入、无住所居住、无社会保障、身体又不好,2000元赡养费的请求也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秦律师根据周某的特殊情况及诉求,很快写好了起诉状。 2016年4月28日,周某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韩某每月10日之前支付赡养费2000元。2016年8月4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法庭查明韩某每个月有7000元的收入。但韩某表示要供房供车抚养小孩,生活压力很大,无力支付周某赡养费,愿意协助周某取回通行证,让其回到香港养老,在香港周某每个月可以领取到两千多元的养老金。周某见儿子如此冷漠,早已泣不成声,悲伤不已。 秦律师在庭上提出,赡养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韩某作为周某唯一的成年儿女,具备劳动能力并且有赡养老人的能力,理应对周某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该义务不能附加条件,不能因为周某有香港户籍而免除赡养义务,也不能将周某赶回香港领综援金安度晚年。况且,周某因债务问题已经被法院扣押通行证,现年事已高,只能依靠韩某赡养。 针对韩某提出2000元赡养费过高的意见,以及法官询问周某要求2000元赡养费有何依据等问题,秦律师提出以下意见:韩某的情况跟普通老人的养老情况不同,一般的老人有老屋可以居住或有自己的房子可以居住,但周某在大陆没有房子可以居住,没有收入、没有医保、没有养老金。周某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赡养费,依据有如下三方面: (一)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应包括安排老人居住、提供医疗费用、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支付赡养费等。根据周某的生活需要,2000元赡养费包括了租住房屋费用、衣食费用、日常生活开支、基本医疗费用以及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等。 (二)2016年茂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2171.90元/年(即为1847.7元/月)可作为2000元赡养费的参照依据。 (三)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赡养费一般参照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比例,按成年子女收入20%——30%计算,韩某每月收入有7000元,按韩某收入30%计算,应为2100元。 最终,茂南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秦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6年9月20日判决:韩某每个月支付周某2000元的赡养费。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某再次向茂名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茂名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张展律师作为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但韩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张律师建议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免费为其拟写了执行申请书,整理好相关材料。周某持张律师为其准备的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法院从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强制划拨赡养费给周某。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遍但富有代表性的赡养纠纷案件。本案受援人周某年轻时在当地是一个非常有成就的人物,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成长,并倾其所有将孩子培养成才。养儿防老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但已步入晚年的周某却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竟然到了一无所有的穷迫境地,不得已申请法律援助将其儿子诉诸法院。 虽然现有法律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司法实践上,法院判决赡养费的数额会根据本地的消费水平和被告的收入情况自由裁量。本案中,受援人要求的2000元赡养费在当地是属于较高数额的,承办律师经过查找办案法院对赡养费的有关判决,也没有找到如此高额的赡养费判决。但承办律师本着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原则,深入细致分析案情,紧紧结合受援人无法回香港养老,其无居所、无收入、无医保、无养老金,只能依靠自己唯一的儿子养老等特殊现状,从受援人的特殊生活需要、现行法律和法理、中国传统习俗及法律效果等多方面说服法院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受援人每月20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完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实际上,对于父母而言,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想跟子女对簿公堂的。受援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给予受援人一丝的抚慰,成功诠释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扶危救困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其价值,并且通过现实的诉讼案件让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