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5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2016年2月,因犯失火罪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2月,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对拟假释罪犯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水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水城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六盘水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居住地村委干部、街坊邻居、管片民警、担保人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8月11日,经水城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8月12日向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1.2018年1月2日,水城县司法局收到了贵州省六盘水监狱对罪犯刘某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2018年1月2日,刘某到水城县司法局报到。水城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管片民警、其直系亲属及担保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刘某担保人、管片民警等矫正小组成员对刘某开展了入矫宣告。通过向刘某宣告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向刘某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集中学习、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通过向刘某宣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及矫正小组成员职责等有关事项,强化其行为规范意识,也加强了多方监管的体系建立。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在本案例中,通过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刘某进行调查评估,严把了社区矫正的“入口关”;通过依法接收刘某,做到有序衔接,规范流程;通过对刘某进行入矫宣告,使其认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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