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任某涉嫌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任某出生于1991年,户籍湖北咸丰县,年少辍学四处游荡,2009年12月来到衡阳市珠晖区,以捡废品为生。2010年3月12日24时许,任某在街上捡废品时,段某从其身后扯住其衣领,称愿意付100元钱与其发生性关系,任某当即表示拒绝。见任某不从,段某便掐住任某的脖子,任某害怕便由段某挟持到段某居住的租住房内。进入屋内,段某要求任某配合他发生性关系,任某不从,段某便从枕头底下拿出一把水果刀,在任某的左臂上和胸部上分别划了三下以示威胁,任某乘机反手将刀尖朝段某的腹部刺去,段某怒不可遏,拔出水果刀试图刺向任某时从床上跌倒在地,再次对其言语威胁说:“你站住,我就算做鬼也不会放过你。”任某见状便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对段某的肩膀砍一刀后逃离现场。13日上午8时许,段某被其妻子发现已在该租住房内死亡。经鉴定,段某符合腹部遭受锐器(水果刀类)作用致左肾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2019年7月31日,任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由衡阳手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任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任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又未委托辩护人,经市检察院通知辩护,衡阳市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毛志慧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详细查阅并复印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查看公安机关制作的抓获情况说明和案卷笔录,了解事发经过,并审核案卷所附的全部证据。随后,承办律师在看守所与任某会见,就本案事实及辩护意见进行沟通。在会谈过程中,任某对于其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事实及定罪量刑存在异议,要求作无罪辩护。任某认为段某通过威胁、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行为,当时情形万分危急,自己拿刀刺伤他属于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并没有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的意图。 通过阅卷和会见,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任某在案发时刚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流浪到湖南以捡破烂为生,与段某素不相识,是否具有故意杀害段某的犯罪动机?二是在段某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任某发生性关系,任某是否具备特殊防卫的条件?三是任某使用段某的刀将段某砍伤后,又从厨房拿出菜刀砍了段某是否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四是段某已经去世,任某的供述是否具备真实性? 承办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卷证据材料,查找相关案例、翻阅学术著作、检索相关法律法规等,及时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任某没有故意杀害段某的主观故意。根据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可知,2010年3月12日案发时,任某年仅18周岁,与段某并不认识,在段某意欲与任某发生性关系、遭到任某的反抗后,段某先打了任某两巴掌,任某仍反抗,段某便使用自己住处内事先放在在枕头下的水果刀(段某女儿询问笔录里陈述案发当天看到了段某枕头下有把水果刀)在任某的左臂划了三刀,未得逞后,段某又用刀尖在任某的胸部处刺了三刀。任某血流不止,觉得自己快没命了,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遭受侵害,趁机拿起段某的水果刀捅了段某。因此,任某在主观上并没有想造成段某死亡的意图。 二、任某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通过案卷材料分析,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报告,现场任某的血迹、任某至今左臂和胸部存留的疤痕、段某没有裸睡的习惯但却在脱光衣服后被刺等客观证据及任某多次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口供可以看出,任某的供述具有真实性。本案符合强奸的逻辑,即段某意欲与任某发生性关系,在遭到任某的反抗后,随即以威胁、暴力(用水果刀划伤任某的左手臂和胸部)的手段强行与任某发生性关系,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任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免于遭受侵害,趁机拿起段某的水果刀捅到段某腹部的行为,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1、本案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段某使用随时可以威胁任某生命的水果刀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强奸任某的不法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任某是在段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拿水果刀捅了段某;3、在主观上,根据任某多次口供均可以看出:任某是为了防止自己的身体遭受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4、任某是针对侵害人即段某实施的防卫行为。5、任某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段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任某趁机拿起身旁的水果刀捅了段某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任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关于任某在捅了段某后,又到厨房拿了菜刀砍段某的行为如何评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在任某用刀捅了段某后,段某将水果刀从腹部拔出后从床上摔下来仍然继续想用刀砍任某,并说:“我做鬼也不会放过你”。任某担心段某会继续伤害自己,随后到厨房拿菜刀砍了段某,段某拔刀出来并放狠话的行为应是强奸行为的延续且根据尸检报告可知,段某死亡原因是腹部遭受锐器(水果刀类)作用致左肾动脉破裂大出血致死,是致命伤。段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任某使用水果刀捅了段某所致。任某用菜刀砍的部位根据尸检报告显示只是裂创,并不是段某致死的原因。因此,任某用菜刀砍段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的延续且该行为与段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2020年3月中旬,衡阳市检察院召集公安分局的监督员、衡阳市中院刑事庭长、法学专家、任某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段某的代理律师召开任某故意杀人一案的研讨会,会上任某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表达了任某本质上是受害人,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任某系特殊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等意见。 2020年4月10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任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强奸行为的不法侵害人段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段某死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任某不起诉。本案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

近年来,正当防卫话题持续引发热议。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如何在精准打击不法侵害的同时不误伤自卫权,让坏人顾忌而不是捆住受害人手脚,使人不敢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由于正当防卫主要是对特定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问题,而正当不正当、必要不必要取决于特定情境,是无法事先明确、进行统一规定的,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围绕究竟是防卫侵害还是施加侵害,精准认定并通过对认定理由的充分阐释。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多次查找相关案例、查阅法律法规,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等,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提出任某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请求对本案正确定性等法律意见,最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受援人任某系正当防卫决定不起诉,受援人任某获无罪释放。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正是实践中一个个正当防卫的鲜活案例,推动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断完善。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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