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9日,高某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在涉密接待室问询遗嘱公证申请人高某,问询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制作了工作记录(谈话笔录)。高某和现任丈夫李某系再婚夫妻,双方在上一次的婚姻中均各有子女,为避免自己去世后子女间因财产继承发生争执,高某欲将自己单独所有的一处房产留给自己的丈夫李某个人继承,高某自述,申办遗嘱公证确是她本人自愿的行为。公证员在沟通中能够确认,高某神志清醒、逻辑清晰、语言表达清楚,房产权属清晰,具备申办遗嘱公证的条件。公证员单独向高某所住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无任何迹象表明高某系非自愿(被胁迫)作出申办遗嘱的决定。 公证员审查核实了高某提交的其个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商用楼产权证明等无误,高某符合受理遗嘱公证条件,遂受理了高某的申请。 承办公证员为高某详解讲解了关于继承法律、法规,高某明确表示已经熟知与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享有的基本权利、履行的基本义务,高某认可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高某再次明确表示,遗嘱内容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人逼迫自己、也不是自己意气用事,并承诺自己在公证员面前说的话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承担自己言行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她在公证员面前提出的立遗嘱意愿系第一次,以前未向任何人在任何场合下提过立遗嘱的事。高某在承办公证员的指导下自书遗嘱,并在承办公证员的面前,在自书的《遗嘱》上签字、按指印,整个过程公证员B都进行了录像、拍照。公证员在遗嘱查询平台未搜索信息。最后经公证处审批,承办公证员依法为高某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遗 嘱 立遗嘱人:高某,女,一九五二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XXX委X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遗嘱内容:我叫高某,我个人所有一处坐落在梨树县XXX的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在我去世后,我的上述房产由我的丈夫李某继承。 此遗嘱一式二份。公证处保存一份,我自己保存一份,二份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高某(签名、捺手印)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9)吉四梨树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高某,女,一九五二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XXX委X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高某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王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高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梨树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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