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边某某,男,1981年11月26日生,西藏拉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2000年5月21日因抢劫罪被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0年7月26日被送入西藏自治区监狱五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边某某入监服刑后改造表现一直比较积极和稳定,多次获得减刑奖励,但自2009年以来,该犯开始出现自控能力差,自言自语等行为反常现象,心理矫治和疏导均无明显效果,由于西藏全区都没有精神病专科医院,也没有精神病专科医生,导致无法对症治疗,截止到2012年该犯病情越发严重。2012年9月,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协调,邀请了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四名专科医生前来拉萨开展诊断工作。2012年9月12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罪犯边某某患有心境障碍(双相障碍),暂无服刑能力。2012年10月10日,西藏自治区监狱五监区十一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根据青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结合该犯日常改造表现,认为罪犯边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边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十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罪犯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一致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同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边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条件,作出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2年10月25日,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并研究,认为罪犯边某某患有心境障碍(双相障碍),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边某某病情仍未好转,经监狱提请,自2013年起每年进行续保。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考虑到西藏全区仍然没有精神病专科医院和医生,为慎重起见,西藏自治区监狱专程派遣民警将罪犯边某某带至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规范治疗,但治疗效果并不明显,诊断意见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1月13日,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罪犯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并移交拉萨市城关区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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