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张某、蒲某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X日郝某、张某、蒲某因种植自有资金不足,急需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金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贷款资料全部真实有效,根据信用社调查审批同意发放贷款,但在签订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协议、借据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文书等贷款相关事宜时发现,郝某不是本人,而是其配偶在场,问其原因得知,联保借款人郝某的父亲因突发疾病转院去了乌市,郝某为了照顾父亲随之去了乌市。因借款人郝某没法到达现场面签,致使这一组贷不能及时发放。农户种地季节性比较强,种子、肥料、滴灌带等都等着用贷款购买。面对张某、蒲某急切的眼神,想到这关系到三个家庭一年的收入,公证员同信用社信贷员决定立即出发去乌市,于当晚乘车到达600多公里外的乌市医院,让郝某在联保贷款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对郝某讲解了:合同中所列的条款及本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合同签订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明确约定了债务核实的内容、方式。 所有借款人(联保人)在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及法律文书,并承诺“借款人如逾期不能清偿借款本息,借款人及其联保人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员及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使整个联保组的贷款顺利发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新北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北屯XX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职务:XXX。 乙方(借款人):郝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居民身份住址:新疆XXX市XXX团X连XX号。 蒲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居民身份住址:新疆XXX市XXX团X连XX号。 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居民身份住址:新疆XXX市XXX团X连XX号。 公证事项:《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公证 甲、乙双方于2018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公证。 申请人向本处提供了营业执照、金融行业许可证、身份证、婚姻证明等相关资料。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乙方郝某、蒲某、张某自愿组成了联保小组,签订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约定小组成员间进行互相联保,承诺对本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及其联保人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各方当事人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与乙方郝某、蒲某、张某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团信用社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第161条、第162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签名、捺手印、盖章的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自债权文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此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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