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2015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2016年1月25日陈某某到元江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与妻子杨某某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12月5日,陈某某认为妻子与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集结朋友将下班回家的李某某殴打致伤。2015年12月29日陈某某被判刑后,妻子杨某某走了,留下女儿和儿子,导致陈某某更加痛恨李某某,口头上经常诅咒李某某,平常很关注李某某家,李某某一有什么不顺就显得特别高兴。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陈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到元江县司法局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建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陈某某家庭成员、社区志愿者构成。矫正小组的具体工作是:协助对陈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陈某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自觉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陈某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陈某有违法犯罪或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经与陈某某谈话,对陈某某个人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个人自控力较差,对违法后果的严重性缺少正确认识。妻子的离走导致陈某某心态不正常,觉得所发生的事都是对方的错,自己是对的。自尊心较强,害怕自己被判刑的事被周围的人知道,对家里子女的情况也害怕告知。司法所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确定矫正重点工作:根据陈某某的罪名,首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让他认识到其所作所为是触犯法律的、危害社会的,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心理水平,缓解其偏激情况。其次,不断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进行心理疏导,并适时调整矫正方案。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陈某某入矫以后,司法所要求其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要求,规定陈某某必须保证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每个月26日前到司法所进行书面情况汇报。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要求陈某某每日必须电话报告情况。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陈某某入矫之初3个月,对其加强管理:(1)要求其每周至少电话汇报2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2)每月接受个别教育1次;(3)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得少于8小时;(4)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5)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 2.根据其各个时期的表现,适时调整管理级别。其从严管转入普管期后,由于报到和学习的时间相对减少,思想开始有滑坡和松动的现象,出现不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情况,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列入严管。工作人员发现,陈某某的心理问题还是存在,听闻被害人生病显得特别高兴,到司法所汇报时洋洋得意的讲述对方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其情况对他进行心理疏导后,陈某某没有再表现出类似的情况。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建立了本所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微信群,微信群的主要功能是发布通知、日常报到以及一些简易的法律常识的教育,更重要的是还可对微信群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督和视频监督,从而有效辅助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也让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到相互监督。通过微信群明确陈某某的活动范围在元江县内,要求其每日发送位置,司法所工作人员随时抽查让其实时共享位置。 (六)走访核实情况 为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的监督管理,联合社区治保主任,一同对其进行教育。通过社区治保主任及社区志愿者了解其平时的表现情况,做到对陈某某更深入的了解。了解其生活工作情况,并叮嘱其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切勿再违法违纪。 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时到陈某某家进行家访,向其家庭成员了解情况。向其哥哥了解其在家的表现,有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元江县的情况,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七)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陈某某入矫后,对其加强警示教育,明确告知其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法后的法律后果。首次入矫谈话时,对陈某某存在的思想不稳定因素进行劝说和教育,要求其端正思想认识,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陈某某在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管的同时,感受到了很多方面的关心与关注,从前爱对被害人幸灾乐祸的心态有所改变,遇事主动与司法所联系,或积极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在多次教育谈话和心理辅导后,陈某某终于认识到了以往的犯罪行为对自己、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性,坦言以后不会那么冲动了。目前陈某某回老家种了烤烟,栽种约六、七亩,收入可观,生活较入矫前期有了改善。社区矫正还在继续,陈某某表示一定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按时汇报,做一个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社区服刑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前提和保障。在矫正中,要加强对陈某某这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调适,帮助其培养正确客观的自我意识,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犯罪的危害性,端正认罪和悔改态度,培养适度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以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除此之外,司法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充分挖掘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司法所、社区与职能部门共同作用的矫正体系,这样更有利于监督社区服刑人员。也可以利用服刑人员进行现身说法,通过身边人讲身边事,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矫正,提高教育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