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陈某与周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3日,重庆市荣昌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陈某傍晚在清点自家养的鸭子时,发现鸭子少了两只,于是出外寻找,发现自家的两只鸭子在周某的田里,陈某再仔细查看,鸭子已经死亡,田内还散落有一些食物,陈某怀疑是周某放了混有老鼠药的食物放田里,被她家鸭子吃了。于是陈某提着死去的鸭子去找周某理论,质问周某为什么要在田里下药,毒死她家的鸭子。周某承认是自己放的药,但称放在自家田里的,陈某的鸭子跑去吃了放了药的食物,死了不关她的事,而且周某还称陈某的鸭子吃了她的再生稻要陈某赔。对此周某不置可否。双方激烈争吵起来,重庆市荣昌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接到通知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避免纠纷扩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鸭子跑到周某的田里是否疏于管理?周某在自家田中放老鼠药,将陈某的鸭子毒死,是否违法?周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立即稳控双方情绪,避免事态扩大,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立即组织调解。 陈某向调解员阐述了事情的经过,陈某称早上她家的鸭子12只都是好好的放出去,傍晚鸭子回笼的时候就少了两只,去找的时候,发现鸭子已经被毒死在周某的田里了,周某的田里现在还残留有放了老鼠药的食物。周某听了后,立马出言反驳称:“现在正是田里再生稻成熟的时候,你家的鸭子一天都在我家田里吃我的再生稻,已经给你打过招呼了,而你却一点都不管,毒死一个算一个,免得到处祸害人。”双方又开始争吵起来。调解员见势不妙,立即劝阻双方,转移话题,并借助对乡里乡亲的熟悉,与双方当事人话起了家常,打起了感情牌。 通过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其实陈某也知道自己的鸭子经常到周某家的田里去,周某也给她讲过一次,但是因为忙,所以忘记了,结果就出事了。她们两人关系平时挺好的,又是妯娌关系,没有什么积怨,这次陈某就是感觉周某有点太不讲情面了,现在息了气,感觉也没那么必要和周某吵。周某也表示双方其实也没什么矛盾,还经常在一起谈天说地,这次主要是看见再生稻马上能收割了,如果被鸭子糟蹋了就可惜了,给陈某打了招呼她不管,心里有气,才做出这种行为。调解员缓和了双方僵持的气氛,并从侧面掌握了当事人的思想动态。 调解员借机给当事人释法明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按《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陈某的鸭子没有进行圈养,跑到周某家的田里吃再生稻事实存在,是陈某具有管理不善之过。按《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作为鸭子的主人,疏于管理,理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的鸭子被周某所放的药物毒死,按《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某在投放了含有灭鼠药的食物后,既未告知周围群众,也未设立警示标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员分析,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其后双方不再吵闹,但对赔偿问题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给陈某做思想工作:“‘古有三尺巷,今有陈周让’,你们双方是邻居,又是妯娌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况且鸭子也只死了两只,你就当是你的鸭子吃了她家稻谷的赔偿费。我们应当拿出一个宽容的态度,将事情解决了,如果事情继续吵闹下去,只会造成积怨,不要让这等小事坏了两家的情分,让生活徒增烦恼。我也会对周某进行法治教育,让她认识到了这事的危害性,你以后只要管理好你的鸭子,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就好了。”在调解员劝导下,陈某松口,同意不要求周某赔偿。调解员又将陈某的意思转达给周某听,周某也觉得没必要为一点小事破坏两家和谐的关系,也不再要求陈某赔偿被鸭子糟蹋了的再生稻损失。调解员通过反复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陈某不要求周某赔偿其被毒死鸭子的损失。 2.周某也不再向陈某索要其再生稻被陈某鸭子吃掉的损失。 3.陈某在周某再生稻未收割前,要将自己的鸭子圈养,避免鸭子再去吃周某的再生稻。 4.周某要将投放在田里混有鼠药的食物进行清理,避免其他家禽误食中毒。 5.陈某将中毒死去的鸭子择地深埋,不能用于食用、买卖,以免鸭子体内残留毒素给人畜造成伤害。 6.双方不得再以此事发生纠纷。

【案例点评】

该案属于农村常见多发纠纷,但如处理不好,处理不及时,极易导致群众之间产生积怨,甚至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群众的事无小事,要妥善处理,调解员需要认真、谨慎对待及时调处此类矛盾纠纷,这既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需要,也是平安建设的需要。该案中调解员在处理时有几点值得学习: 一是在发现纠纷时,调解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防止了事态的扩大化,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 二是调解员敢作敢为,在双方有可能再次发生激烈争执时,正确引导双方情绪,熟练的运用调解技巧,转移话题,通过打感情牌,借双方即是妯娌,也是邻里的关系,从情分上让双方认识到“太较真”的后果,从而化干戈为玉帛。 三是调解员以案说法,宣传普及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起到了“谁调解谁普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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