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曹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曹某某,男,2000年1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 2016年1月29日,曹某某因强奸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止。2016年3月2日,入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6日,根据《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五管区X分管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曹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曹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曹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学习。曹某某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习艺劳动,能够努力完成政府交代的任务,认真负责。罪犯曹某某减刑考核期内,共获四个表扬,结余227.5分,其中当年度1677.5分。该犯被评为2017年度所级改造积极分子。鉴于上述情形,分管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罪犯曹某某减刑六个月十五天。 2018年3月19日,五管区管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管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所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3月27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五管区认定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曹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管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8日,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曹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建议呈报六个月十五天。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2018年4月2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提请减刑六个月十五天。 2018年4月4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未管所呈报的提请减刑意见,并予以备案,同时在所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8年4月26日,未管所召开所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所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曹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曹某某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5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曹某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法裁定曹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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