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廉某某,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12月30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2012年4月26日投监,现在齐齐哈尔监狱医院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6日,根据《齐齐哈尔监狱2017年第三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齐齐哈尔监狱医院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廉某某提请假释案。根据罪犯廉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廉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伏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狱医院清扫工作以来,能够认真负责,服从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分配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监区在审阅罪犯廉某某的犯罪情节、案情性质的具体情况后认为:罪犯廉某某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因不堪忍受儿子的打骂,用单刃尖刀刺中其左胸部一刀至其死亡,属于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且案发时,被害人完全有能力躲或逃,但没有躲而是直奔廉某某而来;案情属于激情犯罪,且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次犯罪前该犯无前科劣迹,同村村民曾联名书信为该犯请求减轻刑罚。综合以上情形,认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罪犯廉某某居住地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罪犯廉某某之前表现比较良好,和邻居相处很好,因为难以忍受儿子长期虐待,才酿下过错,罪犯廉某某的亲属、朋友及村委会认为适用假释不会对社会和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并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罪犯廉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会议根据以上情况,经监区民警评议认为:罪犯廉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廉某某提请假释。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狱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11月7日,齐齐哈尔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廉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8日,齐齐哈尔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廉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卷宗材料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备案,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拟备案的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罪犯廉某某假释拟备案的情况向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了报告。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了对罪犯廉某某假释予以备案,提请管辖法院裁定的意见。 2017年12月1日,齐齐哈尔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罪犯廉某某假释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罪犯廉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提请罪犯廉某某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廉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罪犯廉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