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之父张福某于2007年2月份因车祸死亡,张某获得10万余元赔偿款,因当时张某年幼,张某的亲属商议由张某的伯父张景某负责协助用该赔偿款为张某建楼房一处。楼房建设竣工后,张景某将此房长期租赁给胡某使用,张某发现后,于2011年将张景某、胡某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景某、胡某将涉案房屋返回给张某;后张景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张景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予以了驳回,据此,依据生效判决,张某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 上述确权判决生效后,张景某依然侵占张某房屋,并用于经营洗车等生意,2016年张某再次起诉张景某排除妨害,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景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上述排除妨害判决生效后,张某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经夏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7月18日,张某收到执行法官移交的涉案房屋的钥匙,本案执行终结。 经历了曲折的诉讼后,张某认为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多年遭受侵害,侵权人应该给予赔偿,于是到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指派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小伟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张某,经沟通与分析认为张景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理应赔偿,于是写好诉状并在夏邑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立案后,承办律师梳理了本案的重点:侵权的起止时间;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围绕案件重点,承办律师决定调取原判决书和执行卷,以此固定赔偿数额。调取证据后,(2011)夏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认定2010年6月9日,张景某将涉案房屋长期租赁给胡某。据此,受援人张某的财产损失有了起始时间,张某接受涉案房屋的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据此,财产损失的终结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在依法确认了张某财产损失的起止时间后,承办人又依法向夏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在此期间的租赁收入予以评估,以此确定张某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 2018年8月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承办律师围绕焦点问题,有理有据地阐述了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被告侵权的起止时间、赔偿的计算方式及数额,及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经审理,夏邑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认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原则,属有效证据予以采信。2018年11月2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财产损失33326元及评估费1100元。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景某负担。该判决依法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张景某服判未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伯父利用协助建房之机,长期侵占侄儿的房屋并从中获取利益,甚至在法院判决返还后仍置之不理,该案反映出当今社会有些亲属之间在面对财产时,置亲情于不顾,置法律于不闻,擅自侵吞亲属财产的非理性做法,是一起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本案的难点是赔偿财产损失的计算时间和赔偿数额的确定。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紧紧抓住案件重点难点,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在熟悉法院裁判原则的基础上,善于利用诉讼技巧,经过详细认真的庭前准备,使得该案能够顺利胜诉。受援人除对判决结果满意外,更多的是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敬业精神和娴熟的办案技能的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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