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依法实施监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化名),男,198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3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2013年8月30日,郭某到松北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根据郭某被判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为郭某制定了矫正个案。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入矫后,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动员郭某亲属、同事、朋友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及社区服刑人员亲属构成了社区矫正小组,司法所加强与小组成员的协作,共同做好郭某的教育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司法所与郭某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并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入矫教育。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加强对郭某的教育管理工作。郭某按照司法所的要求,隔周到司法所报告,并在司法所的组织下,接受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等常规管理;每周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司法所长取得联系,报告近期活动轨迹;每月到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和悔罪表现等方面的思想汇报,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个别教育。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在入矫后第一个月要进行严格管理,并根据郭某本人现实表现及完成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情况,适时调整管理等级。对于郭某的不良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调节。入矫一个月后,郭某能够按照司法所要求,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经司法所研究,对郭某的严格管理调整为普通管理。至今郭某一直表现较好。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按照区司法局要求,在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入矫后即对其实施手机定位及声纹采集等工作,严格执行日定位、周比对、不定期手机定位轮巡等措施,实时掌握郭某动态,并通过轨迹追踪方式,监督郭某是否存在定位手机关机或不在服务区等现象,便于及时发现郭某违规行为。郭某手机定位的情况至今未发生异常问题。 (六)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25日对郭某所在社区进行走访,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矫正小组相关人员等进行沟通,了解郭某近期思想动态,核实其外出等相关情况,确保对郭某的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外出审批情况 郭某平时主要活动范围在村里,很少外出,即使外出也处于哈尔滨主城区内。在社区矫正期间郭某没有请假外出情况。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在入矫初期对社区矫正工作了解不够,曾因未参加集中教育活动,被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个别训诫,并经区司法局批准后,给予郭某书面警告一次。郭某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并表示坚决服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 (九)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入矫后,区司法局、矫正支队松北大队和司法所共同对其进行了警示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要求他遵纪守法,遵守监管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帮助他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矫正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经过一段时间社区矫正后,思想和行为都有了较大的改变。据周边邻居反映,郭某从回来后的见人低头无言,到现在无论见到谁都很热情,还多次帮助邻居大妈挑水、收拾衣物。邻居老人有一次到地里干活被树枝划破脚踝,郭某得知后背着老人步行十余里地到乡镇卫生所,使得老人的脚伤得以及时救治。村委会经研究决定,对郭某乐于助人行为给予了书面表扬。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将管理和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监管中突出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要深入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思想等,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共同监督,引导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得到人格重塑,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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