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陈昊因违反收费规定、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5月3日,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某1万元作为委托代理费用,并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协议》,陈昊未将此笔委托代理费交到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也未向当事人开具收据。陈昊于2018年3月28日将委托代理费用1万元退还给张某。陈昊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法院要求到庭5次,陈昊有3次无故未到庭。

【处理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2018年3月15日受理了投诉人张某某对陈昊的投诉。2018年3月21日,以陈昊涉嫌存在私自收取委托代理费、无故不到庭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2018年3月23日,2名执法人员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了解陈昊到庭情况。2018年3月26日,2名执法人员到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27日、2018年5月10日,依法对陈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明,陈昊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协商鉴定笔录、《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张某某向陈昊转账汇款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现场检查笔录、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询问笔录、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张某某的《收条》、陈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陈昊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2018年5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对陈昊律师做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司罚决字[2018]第01号 被处罚人:陈昊,男,xxxx年出生,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110667841。 住址:xxxxxxxx。 本机关于2018年3月15日受理了投诉人张某某对陈昊的投诉。在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发现陈昊在代理张某某一案中,涉嫌存在私自收取委托代理费、无故不到庭的违法行为。 2018年3月21日,本机关以陈昊涉嫌存在私自收取委托代理费、无故不到庭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2018年3月23日,本机关2名执法人员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了解陈昊到庭情况。2018年3月26日,本机关2名执法人员到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27日、2018年5月10日,本机关依法对陈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陈昊于2017年5月3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张x1万元作为委托代理费用,并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协议》,陈昊未将此笔委托代理费交到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也未向当事人开具收据。陈昊于2018年3月28日将委托代理费用1万元退还给张某某。另查明,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法院要求到庭5次,陈昊有3次无故未到庭。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协商鉴定笔录、《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张x向陈昊转账汇款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现场检查笔录、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询问笔录、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张x的《收条》、陈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陈昊基本信息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陈昊私自收取委托代理费用、无故不到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陈昊做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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