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某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因承建嫩江县喇嘛河回水堤项目,成立了嫩江县北大营堤防喇嘛河回水堤项目部,初某为项目部负责人,巴某为项目部经理。2015年4月17日,喇嘛河回水堤项目部与贲某某签订了《钩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贲某某将挖掘机租赁给喇嘛河回水堤项目部,并提供挖掘机驾驶员贲某,喇嘛河回水堤项目部负责驾驶员吃住、接送等事项。合同签订后,由贲某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作业。 2015年9月10日上午,施工场地受雇翻斗车驾驶员张某,驾驶翻斗车到事发地施工现场卸土,将翻斗车停至贲某驾驶的挖掘机后方。张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挖掘机转动,张某因受挖掘机尾部挤压受伤。张某在嫩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治疗费用由贲某某支付。好转出院后,张某前往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进行复查,费用由张某自付。 经鉴定,张某本次事故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四个月;营养期限为六十日;护理期限为伤后六十日。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贲某某、贲某、初某、巴某给付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挖掘机出租方贲某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1、贲某的实际用人单位是某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还是贲某某?2、张某对其自身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贲某的实际用人单位是某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还是贲某某。 喇嘛河回水堤项目部与贲某某签订了《钩机租赁合同》,并由贲某某提供挖掘机驾驶员贲某,为喇嘛河回水堤项目工程进行施工作业,贲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均由喇嘛河回水堤项目部安排,并服从于喇嘛河回水堤项目部现场人员指挥,故喇嘛河回水堤项目部实际用人单位,该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所某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级主管单位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二、张某对其自身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 张某作为翻斗车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自己停车位置属于贲某驾驶挖掘机工作旋转半径之内,其私自违章下车随时存在发生事故危险性的可能,张某自身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
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88308.80元(110386×80%);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喇嘛河回水堤项目部与贲某某签订了《钩机租赁合同》,并由贲某某提供挖掘机驾驶员贲某,为喇嘛河回水堤项目工程进行施工作业,尽管贲某并非水利水电公司员工,但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均由该项目部安排,并服从于项目部现场人员指挥,故喇嘛河回水堤项目部应为实际用人单位。由于该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应由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涵盖了实际侵权人贲某,贲某的实际用人单位是何人的两个法律关系。在认定何人承担责任时,应考虑贲某的行为是受何人指示及安排。而作为受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按照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规范各个侵权法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对侵权立法的政策,同时也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一个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要适用不同的具体规则,法官在审理具体的侵权案件的时候,他必须要首先确定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只有确定了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他才可以按照所选择的归责原则指向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办理案件。如果在对一个案件适用法律时,选择归责原则出现错误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所以,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清楚。 在现阶段,由于侵权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