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某胡同某号某某烧烤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庞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庞某腹部扎伤,致其降结肠穿孔,后在全麻下进行了手术治疗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被当场抓获,涉案刀具已起获并扣押。 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院认定王某某持刀实施伤害行为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庞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庞某已就经济赔偿问题自行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被害人庞某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减轻或缓刑处理。
【代理意见】
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在案证据和现场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当时,被害人方和饭店方多人当着被告人的面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虽然手腕受伤,但监控视频显示(NVR_ch3_main_20180524000000_20180524001054)是其虽然手腕受伤一直在流血,但意识清醒,行动自由,频繁走动;案发现场没有任何一方人员看管或者尾随被告人,以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或者防范被告人离开现场,被告人频繁走动,甚至多次在饭店门口徘徊(上述视频00:01:55被告人走出饭店,之后捂着伤口在饭店门口徘徊,至00:02:28走回饭店内),丝毫没有逃跑的迹象。之后00:03:41饭店人员为让被告人躺在条凳上抬高手臂止血,但是,被告人此时仍有能力随时起身离开,00:10:00被告人起身走开。 案发后,被告人在明知现场群众报警,并具有完全行动自由的情况下,自愿在现场等候警方到场处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害人一方的过错对事态的发展和案件发生起到决定性作用 监控视频(NVR_ch3_main_20180523235000_20180524000000)显示,00:09:10庞某的女朋友宋某先动手抓向女服务员任某某的白T恤衫衣领前后推搡,这时包括庞某在内、孔某某、毛某某和另外一名女服务员蔡某都在拉架,到00:09:16宋某与任某某其实已经被双方拉开,但就在此时,樊某冲上来拿啤酒瓶砸向任某某,重重地砸在任某某的左脸上,幸好有蔡某的胳膊稍微挡了一下,才不致于给任某某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出手抱打不平,在混战中致人受伤。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因故意伤害被给予樊某拘留伍日的行政处罚。 三、指控王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证据不足 1.监控视频没有拍到伤害过程。 2.杨某、樊某、毛某某、蔡某、孔某某、宋某等证人都没有亲眼看到或者看清楚,庞某是怎么被扎伤的,王某某左手腕是如何受伤的。 (1)杨某、樊某、毛某某、蔡某和宋某证言明确讲自己没看到伤害过程。 (2)孔某某虽然作证称,王某某伤害庞某,王某某自伤左手腕,但都是建立在推测基础上的,并未亲眼得见。 孔某某证言(详见证据卷P70~71,第一次证言)称,问到王某某的伤怎么造成的?他说“我听见他喊我捅人了,我也不活了。”之后我并没有亲眼看见他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我推断是王某某自己划伤的。问到男顾客的伤害是怎么造成的?孔某某说“应该是王某某划伤的,因为我看见王某某拿着刀。” 2019年5月24日下午15时作证时,孔某某改变证言称:“……之后王某某说我的手也伤了,我自己划的。”……我没有看清王某某手臂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最后的时候我听王某某说“我的手也伤了,我自己划的。”我才注意到他的左侧手腕也受伤了,流了好多血。但,王某某称他从没有这么说过。也没有其他证言能证明王某某说过“我自己划的” 由上述证言可知,孔某某并没亲眼看到被告人伤害和被告人手受伤的经过,那么,孔某某不可能知道伤到底是王某某故意造成的,还是过失造成的。 3.能够清楚地描述庞某受伤过程的,只有庞某和王某某两个人。但两人对案发过程的描述各执一词。而且,这种不同是在案发第一时间就出现了的。并非被告人事后出于有利于自己的理性考虑后作出供述。 庞某陈述,“我刚一推他,他就用右手扎我左腹部,我感觉一凉就倒在地上,我倒在地上时,看见我左腹部有一个刀把,后来被男服务员把刀拔出来我才知道他是用刀扎的我。”……“我倒在地上,跟宋某说快打120,我不行了,男服务员右手拿着刀说你不行,我跟你同归于尽,说完他就用右手拿着刀扎了左手腕一刀,当时左手腕就流血了。” 庞某的伤肯定是王某某的刀扎伤的,但是,在当时情境下,王某某到底是故意扎的被害人,还是过失扎到被害人的,事实难以查清,现有指控的证据不充足。 四、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让周围人先打120救人,再打110报警;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找来两条毛巾,将其中一条递给庞某让他按住伤口止血。 五、被告人的一贯生活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事发突然是激情犯罪 王某某是刚刚退伍的军人,脾气火爆,但是性情耿直,其供述真实性强。王某某孝顺父母,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显示,王某某被送往医院之后,一再叮嘱民警,要联系家属千万不要告诉他妈妈,因为他妈妈有糖尿病,身体特别不好,担心知道他出事后承受不了。 本案事出有因,没有预谋,是激情犯罪。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六、王某某后续需要手术治疗,否则将落下终身残疾 友谊医院外科主治医师朱某2019年7月8日证言证实(补侦卷二),“以他现在的伤情,需在9月份给他做一次拇对掌功能重建术”的手术,用于恢复他左手拇指的功能,否则,王某某将落下终身残疾。王某某1997年出生,还很年轻,恳请合议庭能考虑此情节,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适用缓刑,能让他把手术做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伤害他人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证据不足。但是,刀确实是被告人的,被害人也确实受到了伤害,被告人对于这一过失也供认不讳,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刀一把(黄色金属刀把、银色刀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裁判文书】
2019年11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能冷静处理与他人间的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所提第一点辩护意见,尚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二、三点(注:辩护词第五点)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考虑。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当庭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请求,依法可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
【案例评析】
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罚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造成被害人庞某重伤二级,据此,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本案只有法院压底线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才可能宣告适用缓刑。 二、刑事和解起到重要作用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无论案件起因的是非曲直如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都是必需的。律师介入本案时间比较晚,一审阶段才介入,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尚未达成刑事和解。通过调查了解,被告人并非不认罪或不愿意赔偿、赔礼道歉,而且由于赔偿能力问题,双方对赔偿金额的意见差距甚大,无法达成一致。 辩护人认为,刑事和解工作对本案判决结果的影响非常重大,不应该轻易放弃,建议被告人及其家属继续主动联系沟通和解事宜,积极寻求被害人谅解。一方面跟对方详细介绍家庭经济条件,展现赔偿诚意,另一方面在赔偿金支付方式上多进行沟通协商,看能否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最终,双方约定,被告人王某某先支付一部分赔偿金,剩余赔偿金分期支付,被害人向法庭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被害人表示,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及家人多次主动赔礼道歉,积极协商赔偿事宜,被害人了解到王某某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是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收入,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积极筹措赔偿款,其认为被告人悔过表现很好,已受到应有的教训,不希望继续制造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请求司法机关对本案予以减轻或者缓刑的处理。 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运用 争取法院判处缓刑以便于被告人进行后期治疗是辩方最主要的辩护目标。为此,辩护人主要从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方面展开辩护。通过对现场监控视频的逐帧分析,被害人扔酒瓶砸服务员的行为在先,被告人持刀对其实施伤害行为在后,二者的因果关系非常明显,法官采纳了该辩护观点。 虽然,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但是,被告人在案发后的一系列表现已清晰地展现在法庭上,虽然没有认定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客观上对法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检方的六至八年的量刑建议,采纳辩方意见,压底线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现了预期的辩护效果,有力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案件发生、发展的起因和动机纷繁复杂。从道德层面讲,不一定涉嫌犯罪的一方是不占理的一方。但是,从法律层面讲,发生冲突的双方,无论言语争吵得多激烈都不至于触犯故意伤害罪,可一旦由言语冲突外化为肢体接触,甚至持械伤害,行为性质将发生根本改变。拳脚无眼,一旦有人受伤,大多数情况会被认定为互殴,轻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事追诉,可能遭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