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男,1980年1月出生,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因犯盗窃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22年7月16日,罪犯刘某在监舍突发心脏骤停,经监内医院抢救恢复后急转到辽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经辽阳市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昏迷原因待查、缺血缺氧性脑病可能性大、心律失常-室颤A型预激、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心肺复苏术后,心源性休克,心肌损伤、呼吸衰竭、癫痫持续状态、下唇挫裂伤,肝损伤。 由于罪犯刘某无法言语表达、刘某妻子徐某代替书写申请书,要求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并同意作为其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随后监区依照《辽宁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规定,召开监区干警集体评议会议进行讨论,经集体研究,建议罪犯刘某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并提交到监区长办公会进行审核。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罪犯刘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申请和罪犯病历材料、监内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等 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接收到监区提供材料后,经审查,罪犯刘某相关材料齐全、合法、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建议,随后向主管副监狱长报告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分管副监狱长办公会进行研究。2022年8月9日,分管副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结果:同意进行病情诊断,并确定病情诊断医院为辽阳市中心医院。监狱刑罚执行科立即联系医院鉴定部门,并将罪犯刘某病情诊断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委托书送达医院,并在确定鉴定时间后立即联系通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8月16日,在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监狱组织3名干警带领罪犯刘某进行了病情诊断检查。辽阳市中心医院诊断结果为:心律失常-室颤A型预激、间歇性完全右束支传导阻滞,心肺复苏后,心源性休克,心肌损伤、肝功衰竭、肾功衰竭、呼吸衰竭、下唇挫裂伤,胼胝体压部病变、缺血缺氧性脑病可能性大,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8月17日,罪犯刘某的妻子兼保证人徐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签署保证书及承诺书,向监区提供了作为保证人的相关材料。监区依据《辽宁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规定,结合罪犯刘某妻子徐某的申请,对罪犯刘某做了社会危险性评估,经评估,实际得分为26分(未超过50分为符合评估要求),根据罪犯刘某的犯罪性质、刑期、余刑及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结果,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监区干警集体讨论会议,研究罪犯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建议对罪犯刘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监区长办公会进行审核。2022年8月18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罪犯刘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该犯的相关材料及监区会议记录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刘某相关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刑罚执行科与辽宁省海城市司法局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委托评估调查,2022年8月31日海城市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鉴于刘某无其他不良表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后积极承担责任,认罪服法,并结合其身体状况,我局同意贵单位给予刘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022年9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根据《辽宁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监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提请的给予罪犯刘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罪犯刘某相关材料提交到辽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9月7日,辽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对罪犯刘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2022年9月13日,监狱将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出具书面意见:罪犯刘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卷宗材料齐全,经审查认定罪犯刘某符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科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连同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9月14日,辽阳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同意给予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9月15日监狱将罪犯刘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收到罪犯刘某案卷材料后,首先由省监狱管理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然后由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罪犯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随后刑罚执行处报请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22年9月29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对该案进行审查,会上医疗卫生处和刑罚执行处分别对该案件的病情审查情况和案件的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进行了介绍,然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会议意见:罪犯刘某的改造表现、执行刑期、所患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程序等情况符合《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同意罪犯刘某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9月29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9月30日上午,辽宁省辽阳监狱将罪犯刘某移交给辽宁省海城市司法局,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