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4日,郭某某被他人打伤。现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郭某某伤残等级出具法医临床鉴定结论,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发表质证意见。
【鉴定情况】
2018年3月22日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8年4月20日,司法鉴定所收到某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8年5月3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所立即与承办法官进行联系,告知二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出庭,并确定出庭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认出庭费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8年5月3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坐。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的鉴定意见,特别是对阅片情况作出说明。 鉴定人阐述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鉴定依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3e)条的规定,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 鉴定当日,鉴定人依据司法部发布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目测头部外伤明显(熊猫眼)体征,并对3次影像扫描片进行阅片比对。阅2018年2月25日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CT扫描(168556):见小脑幕密度增高;阅2018年3月1日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MR片(26013):见右侧小脑幕异常信号影-考虑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性大;阅2018年3月9日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MR扫描(26101):见右侧小脑幕异常信号复查明显吸收。2018年3月13日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阅片:小脑幕下硬膜下出血,无脑挫伤;诊断:小脑幕下血肿。鉴定人认为:伤后首次CT扫描片提示小脑幕密度增高的阳性表现,影像科医生一般无法仅根据脑组织密度改变来明确其性质,通过止血护脑治疗14日后,复查MR片观察到该处血肿的吸收,最终明确诊断为小脑幕下血肿。因此,小脑幕下血肿诊断明确。伤者郭某某伤后无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适用轻伤一级的标准条款。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完全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及被告方均表示无疑义,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庭审结束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